不得不說,物理老師強調的這種“模型最小化”,在我以後的學習和工作的各個方面都會自覺不自覺的提醒我,尤其是面對壹些難題的時候。實際上,這種“模型最小化”也類似於奧卡姆剃刀原則“除非必要,否則不要添加實體”。奧卡姆剃刀原理也可以大致表述為:當壹個事實同時存在多種解釋時,應采用或采納前提或前提條件最少的解釋。換句話說,我們必須采用最小化或最小化的演示模型來得出更可信的結論。
那麽這個“模型最小化”或者“最小化模型”和我們今天要講的專利權利要求書的撰寫有什麽關系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了解“權利要求”是什麽,以及“權利要求”與“技術方案”的關系是什麽?而寫“主張”的關鍵是什麽?
從法律上講,專利權(包括其他知識產權)是權利人的壹種專有權,而不是財產權。如果非要說相當於壹種產權,那也是壹種特殊的或者不完全的產權。因為物權作為壹種對世界的權利或絕對權利,有兩種基本的權力:支配性和排他性。相比較而言,專利權雖然也是壹種對世界的權利,是壹種絕對的權利,但它只有絕對的排他性,而沒有絕對的支配權。專利中的“權利要求”實際上要求保護這個“權利”。但這個“權利”不是使用或支配的權利,而是禁止或排除的權利,不是權利人自己做某件事的權利,而是權利人阻止他人做某件事的權利。
“技術方案”是“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實質和書面表述。通常,在權利要求所表述的技術方案中,隱含地表述了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要達到的技術效果,而沒有實際地寫在權利要求的正文中,即權利要求的書面表述僅以技術手段的壹般表述為主要內容。技術特征是技術手段的具體表現,就像“詞”是“句”的具體表現壹樣。
為了滿足全面覆蓋的原則,申請人在撰寫權利要求時必須考慮的壹個問題是如何區分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中哪些技術特征是必要的,哪些是不必要的,以及如何保證不必要的技術特征不被寫入權利要求?
因此,撰寫“權利要求書”的關鍵在於如何判斷壹個或幾個技術特征是不是不必要的技術特征。換句話說,判斷必要性和非必要性的標準是什麽?
在實踐中,集佳老師王寶君在其新書《專利申請文件撰寫實務教程——邏輯、態度與實踐》中提出的“邏輯主線”法,是壹種非常有效的確定必要技術和非必要技術特征的方法。其主要含義是找到“邏輯起點”,即找到發明構思或技術方案所針對的技術問題,然後將技術問題、技術手段、技術效果串在同壹條線上。只要壹個技術特征在這個“邏輯主線”上是連續的、環環相扣的,即對於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要達到的技術效果來說,它是技術手段上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或者說沒有這個技術特征就不能解決既定的技術問題,那麽這個技術特征就是必要的技術特征,否則就是不必要的技術特征。
而是基於作者長期對“模型最小化”的應用和思考。筆者認為,如果用“極小思維”來考慮和解決上述問題,也可以得到同樣的效果。也就是說,在不考慮邏輯主線和連續性問題的情況下,只要抓住“思維最小化”這壹點,上述各種難題也可以迎刃而解。但從根本上說,“極小思維”其實是為“邏輯主線思維”服務的,為它提供了壹個極小的切入點,讓它在不抓其余的情況下快速解決問題。
這裏的“最小思維”包括“問題最小化”和“模型最小化”兩個方面,所謂“最小化”就是小到不能再分,也就是再分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問題最小化”就是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必須做得很小,小到不能再分或者再分就失去了實際意義。比如解決降低產品成本的問題,這個問題通常不是最小化問題。對應的最小化問題應該是降低成本的壹個具體方面,比如改善產品的內部結構,或者改變產品的材質。也就是說,只有當這個具體的問題太小而不能再細分或者再細分沒有實際意義的時候,這個問題才是極小化問題。
“模型最小化”是上述最小化問題的“問題解”的最小化模型。在這個最小化模型中,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已經最小化了,那麽它的技術效果和技術手段也要進壹步最小化。技術效果和技術手段通常是直接相關的。為了盡量減少技術手段,只保留技術效果這壹獨特的核心效果是必要的。如果存在核心效果之外的技術效果,那麽額外分支的技術效果應該是核心效果衍生出來的技術效果,而不是主要靠技術手段追求的技術效果。
在“最小化思維”的指導下,以“問題最小化”和“模型最小化”撰寫的權利要求,通常會克服“邏輯主線”不清晰或具有不必要的技術特征的問題。也就是說,只要嚴格采用“最小思維”,就不必判斷權利要求書中所寫的技術特征是必要的還是不必要的。因為,只要堅持“問題最小化”和“模型最小化”的寫作思路,所有必要的技術特征都必須寫在權利要求中,不能有不必要的技術特征。
在實際的寫作工作中,這種“最小思維”不僅要用在獨立權利要求的寫作中,也要用在從屬權利要求的寫作中。我們必須把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同等地作為單獨的權利要求來對待,就像我們應該把父親和孩子作為獨立的人來對待壹樣,應該用同樣的“最小思維”或者“邏輯主線思維”來分析和研究每壹項權利要求所對應的問題。
明確了上述邏輯後,在撰寫“多代理人操作方法專利”的權利要求時,是堅持單方撰寫或單主體原則還是放棄單方撰寫或單主體原則,就更容易論證了。
單邊撰寫和多面撰寫並沒有什麽神秘不可逾越的,產品專利權利要求的撰寫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例如,對於“單壹性”問題的典型案例——電源板和插座的權利要求書寫,如果分別為電源板和插座書寫單獨的權利要求,則相當於單面書寫,而如果電源板和插座在同壹權利要求的同壹技術方案中書寫,則相當於多面書寫。但是,在實踐中,即使存在“單壹性”的顧慮,申請人通常也會將插線板和插座分別寫入獨立權利要求,而不會寫入同壹權利要求的同壹技術方案中。但是,如果申請人由於不了解或疏忽而將插件和插座寫入同壹權利要求的同壹技術方案中,那麽毫無疑問,申請人必須承擔權利要求書寫中的問題和缺陷所造成的不利後果。
而為什麽產品專利中這麽明確的問題,在方法專利中卻模糊不清?這主要是因為在方法專利中,尤其是在通信領域的壹些操作方法專利中,其技術方案不可避免地涉及多個執行主體,而操作方法的關鍵在於這些執行主體之間的相互作用。因此,不可能像插線板和插座的產品專利中那樣,將插線板和插座放入兩個不同權利要求的不同技術方案中而互不幹擾。
不過,即便如此,我們還是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關註和改進這類工作方法的專利權利要求的撰寫。
最後,回到本文開頭的“最小化思維”這個話題。事實上,單方寫作也是方法專利權利要求寫作中“最小思維”的貫徹。如果堅持“極簡思維”,就必須堅持單邊寫作,因為只有單邊寫作才能實現“極簡思維”中的“問題最小化”和“模型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