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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宜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保障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宜春市將要求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2013+0年7月前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宜春市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有條件的縣(市、區)也可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範圍。
據了解,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於2013年7月1日前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1,2065438年7月以後參保的(1,2013年7月以後新設立的除外),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繳納1,2065438年7月以來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
知識延伸——了解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或者其遺屬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或者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導致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並死亡,由國家和社會給予物質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
註意:以上概念有以下兩層含義:
1,工傷發生時,勞動者可以獲得物質幫助;
2.當工人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以獲得物質幫助。
工傷保險職工因工傷或者職業病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不管是什麽原因,責任在個人還是企業,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也就是無過失賠償原則。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將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集中起來,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為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導致死亡、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提供切實可行的合法醫療和必要的經濟補償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不僅包括醫療和康復費用,還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