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行職務的工作機構。目前有屬於國家事業單位的律師事務所,也有律師個人合作開辦的合作制律師事務所。前者與法律顧問處的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後者是在改革、開放中新出現的,實行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它們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沒有什麽區別。
律師從事訴訟或仲裁方式包括哪些方面?
1、 民事經濟訴訟仲裁類:確認出資人、股東身份糾紛;侵害出資人、股東權利糾紛;確認股權比例糾紛;股權轉讓侵權糾紛;優先認購權糾紛;公司或股東知情權糾紛;出資糾紛;公司盈余分配權糾紛;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糾紛;公司決議侵害股東權糾紛;債權轉股權糾紛;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中外合作經營合同糾紛;聯營合同糾紛;公司合並糾紛;公司分立糾紛;企業出售糾紛等。
2、刑事訴訟類:包括但不限於站在資產所有者(被害人)的角度或者被告人的角度提供刑事訴訟法律服務等。
3、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類:對不服行政機關關於產權處置的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在進行涉及企業改制、並購、重組的行政許可行為時行政行為的復議和訴訟;對行政機關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行為的復議和訴訟等。
綜上所述,律師事務所是經營性質機構,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按照規定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設立人應當是具有壹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律師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壹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