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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標的物瑕疵擔保義務包括哪些內容

買賣合同標的物瑕疵擔保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壹、物的瑕疵擔保義務,也稱為質量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品質或者法定品質,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隱蔽瑕疵所負的義務。

1.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條件包括質量瑕疵於標的物交付時存在;買受人不知道標的物有質量瑕疵;買受人就受領之物已經進行檢驗,並通知了出賣人。

2.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C.其他違反質量瑕疵擔保義務的,出賣人承擔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

二、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轉移的標的物擔保不受他人追及和不存在未告知權利負擔義務。包括出賣人對出賣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出賣人應當保證其出售的標的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買受人透露的他人可以主張的權利;出賣人應當保證其出售標的物沒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

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條件包括權利瑕疵在合同訂立時即已經存在,且在合同履行時未清除;買受人不知情。

對於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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