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直接適用《商標法》。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賠償的數額是妳從開始銷售該假冒產品到現在所獲得的利潤。如難以計算,則按最高上限為50萬以下來確定壹個數額。但是,如妳有證據證明妳不知道該產品是假冒產品並能說明通過合法渠道進貨並能指明供貨人的,妳就可以免去賠償責任。(證據:進貨發票,合法的供貨商的名稱、地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