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事業單位,分為高等教育事業單位,中等教育事業單位,基礎教育事業單位,成人教育事業單位,特殊教育事業單位。
2、科技事業單位,分為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社會科學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綜合科學研究事業單位。
3、文化事業單位,分為演出事業單位,藝術創作事業單位,圖書文獻事業單位,文物事業單位,群眾文化事業單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編輯事業單位,新聞出版社事業單位。
4、衛生事業單位,分為醫療事業單位,衛生檢疫事業單位,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血液事業單位,衛生檢驗事業單位。
5、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分為托養事業單位,康復事業單位,殯葬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後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