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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婦女權益保護

民法典中的婦女權益保護

《民法》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在現實生活中,女性仍然是這個社會中的某個弱勢群體。因此,我們都需要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下面分享壹下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

《民法典》11中對婦女權益的保護。職場和公共場所的騷擾壹直困擾著很多職場女性。在此之前,立法並不明確。《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以言語或者行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等合理措施。,利用他們的權力和關系預防和制止性騷擾。這個規定可以說是對女性朋友的特殊保護。

2.以前婚姻法規定,如果患者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且婚後未治愈,則婚姻無效。也就是說,這樣的病人沒有結婚的權利。《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逾期不辦的,婚後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

這類患者也有結婚的權利,但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另壹方有權知道並決定婚姻是否有效,而不是被法律直接規定為無效婚姻,從而保護婚姻各方的權利。

第三,民法典將“受脅迫壹方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改為“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提出”,從而延長了請求維權的時間。

比如被拐賣的婦女被強制登記,卻無法擺脫被囚禁、被脅迫的狀態。時隔多年,她終於逃脫,但因為錯過了訴訟時效,她無法取消婚姻。這部民法典的規定將從解除脅迫後行使撤銷權時開始,從而有效保護被脅迫婦女的權利。

四、原繼承法關於胎兒繼承權的有關規定“應保留胎兒繼承份額”,除此之外沒有進壹步規定。《民法典》總則第十六條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有更具體明確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都說孩子是母親的心,保護了胎兒的權利,是對母親最大的保護。

五、擴大了夫妻* * *有財產的認定範圍。《民法典》第1062條增加了“其他勞動報酬和投資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辭職照顧家庭和子女的全職太太來說,這是非常有力的經濟保障。

六、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吸收了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正式成為法律條文。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簽字或事後壹方追認的債務,以及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除此之外,不能認為夫妻同債。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壹規定保護了較少參與丈夫社會事務的婦女,防止她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負債”,或在離婚時丈夫突然要求妻子承擔同樣的債務。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有很大亮點。原來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要去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只要資料齊全,婚姻登記處會當場辦理離婚證。

民法典規定了壹個月的“冷靜期”,達成協議先登記離婚。壹個月後,如果夫妻雙方仍堅持離婚,就正式辦理離婚手續。這壹規定防止了沖動和草率的離婚,對保護婚姻的穩定和降低離婚率將起到積極的作用。也是對任性小女生的壹種保護。

訴訟離婚也規定了“冷靜期”。《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壹規定可以理解為法律為訴訟離婚設定的“冷靜期”,也可以理解為對於冷靜期後確實決定離婚的夫妻,應在第二次訴訟中作出離婚判決,避免了久拖不決的現象,保護了女性的離婚自由權。

八、婚內出軌導致離婚,受害方能否得到賠償?原婚姻法中有可以提起損害賠償的案件,如重婚、家暴、不忠、虐待等。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增加了“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比如婚姻被撤銷或者最終婚姻被認定無效,離婚時也可以要求賠償。

這壹規定是對婚姻中始終處於弱勢地位的女性的保護性條款,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女性權益,有利於解決婚內不忠等離婚損害賠償糾紛。

九、民法典最大的亮點是增加了“居住權”這壹新的用益物權。該權利的立法目的是多樣的,但對於女性朋友來說,它至少保障了兩種情況下的合法權利,實現了“生活需要”。比如老人在配偶去世後再婚,子女要求再婚老人在配偶去世後立即搬出。如果財產所有人為另壹方確立居住權並進行登記,這種情況在老年婦女中經常發生。

那麽另壹方根據成立時間壹直居住在該物業是受法律保護的;還有壹種情況,在壹線城市離婚,房產價值比較大,客觀上不方便分割,所以壹方享有所有權,另壹方享有壹定期限的居住權也是比較合理的處理方式。這兩種情況,對於婚姻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女性來說,既維護了自己的權利,也有助於解決實際問題。

《民法典》中對婦女權益的保護2 01。夫妻可以不離婚分割同壹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丈夫隱瞞、轉移、毀損、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財產的,或者女方父母患重病需要醫療,男方拒絕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女方有權請求法院分割財產,不離婚。

02.在三個時期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因女方身體和精神在這三個時期處於敏感和脆弱狀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申請或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申請的,不在此限。

03.強迫婚姻可以撤銷。

我遇到過這樣的案例。女方在工作的時候和男方認識並交往。相處壹段時間後,女方認為雙方不適合分手,但男方堅決不同意,並多次威脅如果不嫁給他就殺了女方全家。

在男方的威脅下,女方與男方登記結婚。

婚後男方打女方,女方忍無可忍。這時候她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考慮到在脅迫婚姻中,婦女因脅迫而處於恐懼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她可以在脅迫終止之日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向法院申請取消婚姻。

04.可以約定夫妻財產歸女方所有。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前或者婚後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 *歸全部或者部分共同所有,* * *歸部分共同所有。

基於法律,我們可以和男方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明確約定雙方個人財產和夫妻財產的歸屬,給自己充分的物質保障。

05.男方的個人債務不需要女方償還。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男方的對外債務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自己償還,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意思表示。

另外,女方千萬不要幫男方還清因賭博吸毒欠下的債務,可以咨詢律師幫助處理。

06.離婚時,女方可以分割夫妻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壹般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法院會按照照顧孩子、妻子和無辜壹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07.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在婚姻家庭中,全職媽媽不僅要撫養孩子、照顧老人,還要承擔大量家務,從而失去職業發展等諸多機會。離婚時,他們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88條的規定,向男方主張經濟賠償。

08.如果離婚,女方可以要求經濟援助。

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的規定,離婚時女方陷入生活困難,連基本生活都難以維持的,有經濟能力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09.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丈夫有下列行為之壹,導致雙方離婚的,無辜的女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

②與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④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10,女方更容易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根據《民法》第1084條,兩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對於已滿兩歲的子女,父母未達成協議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年滿八歲的孩子應該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生活中,孩子壹般和媽媽在壹起的時間比較長,感情也比較好。離婚後,如果孩子由女方撫養,更適合孩子長大。法官可能會著眼於這壹點,結合孩子自己的意願做出判決,所以離婚案件中女性當事人更容易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民法典中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民法典賦予婦女的八項權利。

1,禁止性騷擾的權利;

2.取消婚姻的權利;

3.離婚時冷靜下來的權利;

4.因感情破裂而離婚的權利;

5.夫妻有相同的財產權;

6.兒童的監護;

7.無過錯請求權;

8.夫妻與債務的區分權。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1,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捐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10條違反意誌,以言語、文字、圖像或肢體行為騷擾他人者,被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進行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和隸屬關系進行騷擾。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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