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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知識產權的規定

法律解析:

關於知識產權的規定如下: 1、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 植物新品種 ;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2、以 註冊商標專用權 、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4、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 懲罰性賠償 。

法律依據:

《 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 商標 ;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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