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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內容

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1、506條規定,合同中約定損害消費者生命健康權免責的條款直接無效。

2.第996條規定,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格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方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民事法律行為效力部分,規定了消費者因欺詐而使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185條規定,情節嚴重,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1032條第1款明確了自然人享有隱私權。第二款規定了隱私的範圍,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是和平的,是他人不想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1034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第120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而生產銷售,或者未依照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方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03條

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第1203條

因生產者原因造成產品缺陷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1204條

因運輸人、倉儲人等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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