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民事案件 案例分析

民事案件 案例分析

1、後老伴與老張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屬於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後老伴對老張沒有法定的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老張不能要求後老伴負責。

2、“兒女也不管”:兒女必須盡贍養老張的義務,兒女不管老張,老張可以將兒女起訴到法院索要贍養費用,而且老張不必到子女住所地法院起訴、而是可以在自己戶籍地或常住地法院起訴,肯定會贏,而且如果老張急需用錢,贍養費的官司確實可以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3、“這種情況該怎麽辦”:

(1)可以先找兒女協商,在退休金以外去養老院的費用由女兒均攤。

(2)也可以找所在地居委會調解。

(3)協商、調解不能解決問題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

4、“房子怎麽解決?老張把房子賣掉去住養老院?與子女斷絕關系如何?”:

(1)父母子女關系無法從法律上斷絕: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而且斷絕也只是對老張不利。

(2)房子:屬於老張的夫妻***同財產,其中的壹半屬於老張妻子的遺產,另壹半歸老張所有。妻子的壹半由老張和3個子女***同繼承,每人繼承八分之壹,也就是說,老張總***擁有八分之五。

(3)老張無權自己決定賣掉房子:因為房子的壹半3個女兒也有份,房子現在屬於老張和3個子女***有的狀態,要出賣的話,必須得到3個子女的同意才行。

5、建議:可以與子女協商將房子全部歸老張、由子女寫下放棄繼承的協議並到公證處公證,然後由老張賣房,子女相應份額的房款歸老張抵頂壹部分贍養費,賣房款用完後養老院的費用,再由兒女均攤。

補充:相關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2)《婚姻法》第十七:“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壹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壹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婚姻法》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婚姻法》二十壹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7)《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8)《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發生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前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9)關於老張訴訟時的管轄法院和先予執行的依據:見《民事訴訟法》,因為這不是您要求的,不再列。

  • 上一篇:“中學牛,大學豬”成因分析
  • 下一篇:女生文科就業前景好的專業有哪些,什麽專業未來四五年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