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時效通常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的日起計算;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最多壹年,需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4、民事執行案件壹般應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特殊情況可延長三個月;
5、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為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
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
1、壹般訴訟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規定,壹般訴訟時效為三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及侵權人時起算;
2、特別訴訟時效:對於某些特定的民事權利,法律規定了特別的訴訟時效,例如知識產權相關的訴訟時效通常較短;
3、訴訟時效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止的原因消除後繼續計算;
4、訴訟時效中斷:權利人對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提出仲裁申請,或者侵權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中斷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5、訴訟時效延長: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可以延長訴訟時效,但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壹般訴訟時效期間的壹倍。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的有效時間包括民事訴訟時效、審理期限、執行期限和申訴期限等,具體根據不同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