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又稱民事爭議,是法律糾紛和社會糾紛的壹種。
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壹種,壹般來說,是因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範而引起的。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規範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由此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爭議。總的來講,民法就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壹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復雜多樣,民事法律關系種類紛繁,難免會發生各種民事糾紛,如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房屋產權糾紛、合同糾紛、知識產權權糾紛等。民事糾紛若不能得到妥善解決,不僅會損害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響社會的安定。因此,各國都很重視民事糾紛的解決並建立了相應的處理民事糾紛的制度。
民事糾紛的特點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分別於行政爭議和刑事爭議。
根據民事糾紛特點和內容,可將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壹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所有關系的民事糾紛和財產流轉關系的民事糾紛。另壹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包括人格權關系民事糾紛和身份關系的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壹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壹周歲嬰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