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民事訴訟的訴訟成本是多少?
民事起訴費用壹般分為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和財產案件受理費: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是指因人身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發生糾紛而提起訴訟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通過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受理非財產案件的費用,應當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逐項收取,涉及財產的部分,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案件,每件收費50元至65元。涉及財產分割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出部分按1%收取。
侵犯姓名權、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無爭議金額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至50元。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10元賠付至50元。
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和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繳納,但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
2.財產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是指因財產權益發生糾紛而提起訴訟的案件。根據收費辦法第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財產案件受理費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金額和遞減率原則計算收取。具體收費標準是:
每項不足1,000元交付50元;
超過1萬元至5萬元部分,按4%支付;
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3%繳納;
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超過50萬元至11313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
超過654.38+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二、民事訴訟費用壹般由誰承擔?
1.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責任由雙方分擔。
但是,有幾種情況需要註意:
(1)當事人要求部分勝敗的,雙方按比例承擔責任。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由雙方協商負擔。
(3)撤訴案件由原告負擔,但收費減半;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應當承擔。
(4)申請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敗訴方訴訟費的支付期限是多久?
訴訟費壹般先交,敗訴方判決後交。壹般訴訟時間為三到六個月。
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判決出來後,除非壹方自願承擔,否則誰敗訴誰承擔。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
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法律客觀性: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六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