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全面法治不斷深入,人民群眾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不斷增強,提起訴訟現已成為權利救濟和解決矛盾糾紛的重要途徑。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壹、民事訴訟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1、保障訴權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規範撤訴行為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關於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民訴法司法解釋》還依法保護和規範當事人壹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杜萬華說。2、法庭紀律未經許可現場傳播審判信息,法院可強制刪除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引發輿論關註。對此,《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並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訴法司法解釋》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進壹步規範裁判文書制作,規定了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範圍和方式。“作為與《民訴法司法解釋》配套的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範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質量。”最高法貫徹實施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孫佑海說。3、電子證據明確短信、微博、網聊記錄等可作證據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對此,《民訴法司法解釋》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對逾期舉證及其後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增加關於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範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增加關於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也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4、誠信原則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納入“黑名單”“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杜萬華說,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並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5、公益訴訟提起公益訴訟需有公益受損初步證據2012年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僅有壹個條文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規範公益訴訟有序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細化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社會公***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為明確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汙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汙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汙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壹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6、小額訴訟明確物業、電信服務合同等小額訴訟壹審終審什麽是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壹審終審。根據此規定,我國確立了小額訴訟程序,而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進行了細化。《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明確,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等九類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以及其他不宜適用壹審終審的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管轄異議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壹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三、民事訴訟中不予執行的情況有哪些第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也就是說,仲裁以合同當事人的協議為前提。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無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就沒有根據,仲裁機構即使作出裁決,人民法院也不予執行。第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仲裁機構應當依照仲裁法規的規定和當事人仲裁協議的約定進行仲裁,其裁決才能有效。仲裁機構的裁決事項如果超出了當事人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仲裁機構受案範圍的,屬於超越職權的行為。因此,即使仲裁機構作了裁決,法院也不能執行。第三,仲裁組織和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保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如果仲裁員與本案有關聯,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對當事人未經過合法通知而予以缺席仲裁等,其作出的裁決不發生效力,因而人民法院可不執行該項裁決。第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第五,適用法律有錯誤的。仲裁裁決必須依法進行,必須正確適用法律。第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仲裁員必須廉潔奉公,依法裁決,如果在仲裁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則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所作裁決必然是錯誤的,人民法院理所當然亦不予執行。第七,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遭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到庭陳述的,該仲裁裁決不能執行。第八,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以上各種規定,主要是仲裁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或者由於其他原因,人民法院不執行該案的裁決。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明確,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等九類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以及其他不宜適用壹審終審的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對申請撤訴的規定申請撤訴是指在壹審判決宣告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其起訴的壹種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據此規定,原告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撤訴的主體只能是原告。起訴和撤訴的主體具有同壹性,申請撤訴和起訴只能是同壹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於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其訴訟地位相當於原告,可以撤回自己的起訴,但其撤訴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訴訟照常進行。在反訴的情況下,反訴的原告即本訴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訴。(2)要有申請撤訴的具體行為,即必須向人民法院明確提出撤訴的請求。通常是要遞交撤訴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有撤訴的明確意思表示。(3)申請撤訴必須是原告的自願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審判人員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4)申請撤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原告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會受到國家的幹預。(5)原告的撤訴申請必須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後,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予撤回起訴;反之,裁定不準許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