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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陷阱取證是否合法

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方法的“陷阱取證”的方式獲取證據,屬於非法證據,因不具有證據合法性,不得定案根據;雖然采用“陷阱取證”方式獲取證據,但不屬於非法證據的,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何為“陷阱取證”?

民事訴訟陷阱取證這壹概念來源於刑事訴訟案件取證過程中的“誘惑偵查”。指壹方當事人為了獲取對方當事人侵權或者違約的證據,以某種行為有利可圖為誘餌,誘導對方當事人實施侵權或者違約行為,待行為人實施或者結果發生後獲取證據的特殊取證手段。例如,A公司員工以個人名義多次和B公司員工聯系購買某軟件事宜,在A公司支付貨款之後,B公司員工在A公司電腦中安裝了某軟件,從而獲取了B公司侵犯A公司知識產權的證據。

(壹)非法證據的概念

非法證據是對應於合法證據而言的,凡不符合證據合法性要求的證據材料就是非法證據。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首先,主體合法;其次,形式合法;再次,收集程序合法。廣義的"非法證據"包括"收集主體不合法的非法證據"、"表現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及"取證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三種,而狹義的非法證據僅僅指在收集證據過程中,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侵害了當事人或其他公民合法權益而收集的證據。本文所要探討的主要是狹義上的非法證據。

(二)民事訴訟非法證據的範圍界定

根據現有規定並結合民事訴訟的實踐,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第壹,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手段獲取的證據。為避免非法證據的不當擴大使用,這裏的法律,應該是指狹義上的法律,即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範性文件。如采取綁架、搶劫、搶奪,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打擊報復等方法所收集的證據,這些證據由於違反了刑法的規定而成為非法證據。

第二,采用偷拍、偷錄等秘密手段獲取的證據。如壹方當事人未經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同意,私自偷錄、偷拍彼此間的談話內容,或者對他人進行監聽、監視而獲取的證據。通過竊聽、錄音、錄像等秘密手段而取得的證據,對公民的隱私權、人格尊嚴等基本人權造成了壹定的侵犯,因而屬於非法證據。

第三,私人偵探收集的證據。近幾年來,我國北京、上海等城市陸續出現了私人偵探性質的事務所,這些事務所的業務是接受當事人的委托進行民事事務的調查,主要是調查配偶與第三者的關系。至於私人偵探所收集的證據是否應該排除不能壹概而論。

第四,"陷阱取證"而獲得的證據。陷阱取證主要是在刑事訴訟中常用的壹種方法,具體包括犯意誘發型和機會提供型兩種取證方式。而在民事訴訟領域,陷阱取證是指采取主動誘惑他人進行侵權的方式而收集的證據。目前,"陷阱取證"主要發生在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如在軟件侵權訴訟中,原告壹方以買主的身份到被告所在公司要求安裝盜版軟件,以此而獲得的證明被告盜版的證據。

第五,"毒樹之果"。此類證據的取得程序或手段並不違法,但是此類證據是在非法證據的基礎上而取得的。如通過欺騙、引誘的手段獲得了某壹實物證據,又在該實物證據的基礎上獲得了其他的合法的證據。在這裏,實物證據即為"毒樹",而後來獲得的其他證據即為"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零六條 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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