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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是哪國的專利

DVD是許多公司和個人努力的產物.原來有兩份互相競爭的建議.索尼,飛利浦和其他公司支持的是MMCD格式. 東芝,Matsushita,時代華納和其他公司支持的是SD格式. 由IBM領導的計算機公司組織堅持他們只支持壹種標準. DVD格式最後於1995年9月出臺,它想避免當初VHS與Betamax錄象帶之間的爭鬥,或是70年代出現的四聲道音軌之爭.

沒有哪個獨立的公司"擁有" DVD. 官方規範是由十個公司組成的聯盟發展的:日立,JVC, Matsushita, Mitsubishi, 飛利浦, 先鋒, 索尼, Thomson, 時代華納, 東芝. 來自許多其他公司的代表人員也在許多工作組中作出了貢獻.1997年5月, DVD聯盟由DVD論壇取代,該論壇對所有公司開放,截止2000年2月已有超過220個會員.時代華納最先註冊DVD商標, 而後將此商標給了DVD Format/Logo Licensing Corporation.

任何公司想要制作DVD產品必須從下列公司取得主要技術專利許可: 飛利浦/先鋒/索尼 陣營(每臺播放機3.5%,最少$5; 另外兼容VCD需要$2.50; 每張盤片5分), 日立/Matsushita/Mitsubishi/時代華納/東芝/Victor 陣營(每臺播放機或驅動器4%, 最少$4; 每臺DVD解碼器4%, 最少$1; 每張盤片7.5分),以及Thomson. 專利權也屬於Discovision Associates,它擁有大約1300個光盤專利 (通常由復制廠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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