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
1.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是指:
(1)寄遞函件、包裹等郵件出境;
(2)向境外發行郵票;
(3)出口郵冊等郵品;
(4)代辦收件地在境外的速遞物流類業務。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是指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
納稅人為出口貨物提供收派服務,免稅銷售額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郵政服務和收派服務,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六)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播映服務。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是指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行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轉讓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的報道權或者播映權,且該廣播影視節目(作品)、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在境外播映或者報道。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
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於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七)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未包括“國際運輸”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範圍未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範圍未包括“公務飛行”的。
(八)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的船舶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範圍未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範圍未包括“公務飛行”的。
(九)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聲明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的下列應稅服務:
1.國際運輸服務;
2.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3.航天運輸服務;
4.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除外。
(十)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電信業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程租服務。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國際語音通話服務、國際短信服務、國際彩信服務,通過境外電信單位結算費用的,服務接受方為境外電信單位,屬於向境外單位提供的電信業服務。
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經停我國機場、碼頭、車站、領空、內河、海域時,納稅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場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屬於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物流輔助服務。
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鑒證咨詢服務,以及提供服務時貨物實體在境內的鑒證咨詢服務,不屬於本款規定的向境外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
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是指為在境外發布的廣告所提供的廣告服務。
……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