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壹款改為第二條第二款:“民營科技企業包括實行集體經濟、合作經濟、股份制經濟、私營經濟的科技企業和由國有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創辦的實行國有民營的科技企業。”二、刪去第三條第二款、第六條。三、第九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申請認定民營科技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主要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科技成果轉化和新產品開發、生產、銷售等業務活動;
(二)符合國家、自治區科技和產業發展總體要求;
(三)科技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30%以上,邊遠地區不低於10%;
(四)每年用於科技研發的投入不低於企業年總支出的3%。
申請認定民營高新科技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條件。”四、第十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成立的各類民營企業,可以向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民營科技企業認定。申請認定民營高新技術企業的,向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的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五、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二條:“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投入、科技人員、科技成果以及開發經營等有關情況進行復核,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條件的,註銷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六、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向民營科技企業開放試驗室。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民營科技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參股、控股和並購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各種企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以其合法擁有的知識產權或者資金向民營科技企業投資入股。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刪去第十八條。九、第二十壹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民營科技企業可以申請和接受委托承擔國家和自治區的科技發展計劃項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報成果鑒定和科技獎勵。
民營科技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制度,並制定企業知識產權經營戰略,發展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業。”十、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鼓勵民營科技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和技術經濟合作。民營科技企業可以按國家規定在境內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也可以在境外興辦合資、合作、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銷售網點。”十壹、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鼓勵區外科技人員在自治區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者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
民營科技企業聘請擁有重大科研成果和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外地科技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落戶和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照顧。”十二、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弄虛作假取得民營科技企業認定的,由原認定的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註銷其民營科技企業認定。”十三、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民營科技企業對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或者註銷認定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十四、刪去第三十二條。十五、第二章名稱修改為:“認定與復核”。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營科技企業條例》根據本決定作以修改並對原條款順序調整後,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