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未離婚的,經另壹方同意,有永久居住權,但沒有所有權。
居住權的性質
第壹,居住權作為壹個獨立的用益物權體系,屬於財產權,是壹種他物權。因為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對房屋的權利,但房屋所有人沒有積極作為的義務,居住權屬於財產權。同時,由於居住權只設定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居住權屬於他物權。
第二,居住權的主體範圍僅限於特定的自然人。因為羅馬法建立這壹制度的初衷是:隨著“沒有夫權的婚姻和奴隸的解放”的日益增多,那些沒有繼承權、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在每次父母去世時都成為問題。因此,丈夫和主人會把部分家庭財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遺贈給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隸,讓他們自己生活和養活自己。“因此,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夥團體)不能成為居住權的主體,其主體範圍是有限的。
第三,居住權的客體是他人所有的全部或部分建築物,包括其他附著物。比如中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客體是他人的房屋及其附著物。所以不能在自己的房子上設置居住權。
第四,居住權是因居住而產生的房屋使用權,即針對特定自然人居住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所有人只能將取得的房屋用於居住需要,房屋的用途只能限於居住用途,不能用於其他用途,比如商品房。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有約定且在壹些特殊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出租少量房屋獲取收益。
第五,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壹般為長期和終身。這也是生命權的壹個重要特征。居住權的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明確規定期限,則應推定居住權期限為權利人的壹生。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給沒有房子住的人用的,所以如果對權利人的居住權沒有約定,就應該理解為壹直伴隨著他的壹生。
第六,居住權壹般是無償的,權利人不需要向房屋所有人支付對價,故稱為“善意行為”。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和本質決定的,它應該是壹種不支付對價的自由行為。即使居住權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向所有人支付壹定的費用,但必須低於租金,否則沒有設立的必要。
第七,居住權不可轉讓。在羅馬法中,“地役權是壹種不可剝奪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是可以轉讓的,比如某年某地的收割權。”就人身役權的性質而言,它不能脫離權利人,所以當權利人死亡時,他的權利也會消滅。“目前,在我國,學者們對居住權是否包括租賃權仍有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 * *: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