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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墻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南京城墻保護,促進城墻合理利用,彰顯歷史文化名城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南京城墻(以下稱城墻)是指原都城城墻(含宮城、皇城、京城、外郭及其附屬建築),包括城墻(城門)、護城河、城墻遺跡和城墻遺址。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墻的規劃、保護、利用及管理,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城墻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墻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城墻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墻保護、維修和管理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所轄區域內城墻保護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墻保護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城墻保護工作重大事項。

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墻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城墻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城墻保護和管理具體工作。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世界文化遺產相關標準進行保護,組織開展城墻系統性搶救修復、歷史文化遺存整理發掘和展示利用,以及沿線環境整治和歷史風貌恢復工作,通過建立博物館、遺址公園等形式,展示城墻沿革及建造工藝等城墻文化。第八條 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墻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城墻保護意識,並做好與城墻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鼓勵民間城墻保護、城墻管理誌願者組織及其成員參與城墻文物知識的宣傳工作。

鼓勵開展城墻保護科學研究,建立專家咨詢機制,推廣應用城墻保護科技成果。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城墻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損害或者破壞城墻的行為。

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出資設立基金用於城墻保護。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墻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保護和利用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墻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城墻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請批準。

編制城墻保護規劃應當與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相銜接,並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

經批準的城墻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墻保護、管理和利用的依據。第十壹條 城墻保護應當劃定保護範圍。

京城城墻按照南京城墻保護規劃分為壹般地段和特殊地段,壹般地段城墻保護範圍由墻基兩側各向外延伸不少於十五米,特殊地段城墻保護範圍根據城墻保護規劃確定。

宮城、皇城保護範圍根據南京明故宮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確定。

外郭本體保護範圍由墻基(體)兩側各劃定三十至五十米。第十二條 城墻及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建設與城墻保護或者合理利用無關的建(構)築物以及戶外廣告設施;

(二)從事可能影響城墻安全的施工、爆破、鉆探、挖掘、堆載作業;

(三)在城墻和城墻保護標誌上刻劃、塗畫、張貼;

(四)傾倒垃圾,丟棄危害城墻安全的廢棄物;

(五)架設、安裝與城墻保護或者合理利用無關的設備、裝置;

(六)拆城墻取磚、采石或者取土、種植作物;

(七)擅自在墻體上打樁、掛線、鑿孔、砌漿;

(八)存儲易燃易爆物品;

(九)從事造成城墻潮濕、高溫、放射、振動等危害城墻安全的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墻保護範圍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建設與城墻景觀和環境生態相協調的綠化帶。

現存城墻兩側八米以內不得種植喬木和危害城墻的藤蔓類植物;城墻兩側八米以外、保護範圍以內應當選擇不遮擋城墻和根系不破壞城墻的樹種。現有樹木影響城墻安全的應當遷移,遮擋城墻的應當修剪或者遷移。墻體兩側和墻頂危害城墻安全的植物應當定期清理。

城墻遺址、遺跡及其兩側綠化應當與明城墻風光帶相協調。第十四條 城墻保護範圍外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建設控制地帶由保護範圍向外延伸不少於五十米。京城城墻特殊地段建設控制地帶根據城墻保護規劃確定。

宮城、皇城建設控制地帶根據南京明故宮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確定。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建(構)築物的,其高度不得超過所在地區城墻高度,其中遺址、遺跡段不超過十二米,建設控制地帶以外至壹百米範圍內不超過十八米;體量、風格、色調、密度應當符合城墻保護規劃要求,與周邊環境風貌相協調,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因公***利益確需突破上述高度控制標準的,應當進行景觀視線影響分析,向社會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工業項目和大型商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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