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南京現有的落戶政策,外地人落戶南京主要有三種方式:人才、積分、四區。
1.南京人才落戶申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戶口遷入南京市區:
(1)45周歲以下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本科學歷的畢業生(含留學回國人員和非全日制同等學歷研究生);
(二)為本市城鎮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且連續繳費6個月以上的40周歲以下畢業生;
(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
(四)具有三項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的人員。
2.南京積分落戶申請條件:
申請積分落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本市持有有效的江蘇省居住證;
(二)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並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於12個月;
(三)無嚴重犯罪記錄。
落戶積分: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累計積分達到100分,即符合落戶條件。
積分落戶指標由基本指標、正指標和負指標組成。總分是基本指標和加分指標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得分。
南京積分落戶指標及分值表
3.南京四區落戶條件
(壹)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記錄居住地址屬於浦口、六合、溧水、高淳。
(二)正在南京繳納,且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六個月以上(含)。在省外其他城市繳納城鎮職工社保,在南京可以被認可。
法律依據
國務院、中央關於建立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有穩定就業和生活,符合規定條件,通過積分落戶本市的非南京戶籍人員。
國家和省對積分落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對擬通過積分落戶本市的人員(以下簡稱意向人)的條件,按照積分指標體系要求進行量化評分,意向人可以將其戶口遷入本市市區。
第四條積分落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市公安部門負責牽頭實施積分落戶,建設完善積分落戶信息管理系統,做好積分匯總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職業技能、社會保險、表彰獎勵的積分管理。
市大數據管理、教育、房產、規劃和自然資源、稅務、知識產權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社會信用、學歷證書、居住、納稅、科技成果等積分管理。
第二章條件和指標分值第六條通過積分落戶本市,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持有本市辦理的江蘇省居住證。
(二)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於12個月。
(三)無嚴重犯罪記錄。
第七條積分落戶指標由基本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組成。
總積分值是基本指數和正指數之和減去負指數的累積積分值。
第八條:基本指標包括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和連續居住年限。
(壹)按意向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的,每月計分。
(二)在長三角地區三省壹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納入本市繳費年限計算計分。
(三)根據在本市居住人員的意向按月發放。
(四)居住年限在居住地互認的,累計互認。
第九條:意向人加分包括:
(1)年齡狀況。
(二)獲得國家教育系列和教育部門認可和承認的國內學歷(學位)的情況。學歷(學位)以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基礎,不加累計分。
(三)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職業資格證書的情況。
(4)兵役。
(五)房屋的性質和面積。最高分不超過90分。在本市擁有兩套及以上產權房的,不累計加分。
(6)婚姻狀況。
(七)納稅主體、金額和期限。
(八)參加本市社會服務。
(九)獲得國家、省、市綜合性表彰和獎勵。
(十)創業帶動就業情況。
(十壹)科技成果的類型及在本市的實際應用和創造效益。
(十二)從事環衛、家庭服務、保安、物業、養老服務等緊缺行業。
與“納稅情況”和“就業情況”加分指標同時,只計算壹個加分指標,由意向人選擇。
同時具有“學歷層次”和“技術技能層次”加分的,只計壹個加分,由意向人選擇。
第十條扣分指標包括違法行為、失信、犯罪記錄、傳銷等。列入本辦法附表。
第十壹條市公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調整積分指標和標準分值,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三章結算標準
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累計積分達到100分的,符合落戶條件。落戶前,意向人相關條件和積分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落戶。
第十三條:取得落戶資格的人員,按照以下原則確定落戶地點,登記本市常住戶口。意向人應在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有房產產權證明的居住房屋落戶,並登記為家庭戶。不符合前款條件的,可以在直系親屬持有房地產權證的居住房屋、政府向本市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賃居住房屋、已隨單位出租的居住房屋、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公有住房租賃證明的居住房屋落戶,登記為家庭戶。
不具備前兩款條件的,可記入意向(就業)隨單位集體戶落戶;單位沒有集體戶的,可以在單位所在地各級人才服務中心的集體戶落戶。
不具備前三款條件的,根據公安部門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記錄社區居民家庭登記戶口的居住地址。
第十四條取得落戶資格並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條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隨其落戶。遷入落戶的,按照公安部門戶口遷移的有關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十五條:對積分落戶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公安部門舉報投訴;市公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並在15個工作日內答復當事人。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對信息保密。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