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創業當股東,可只有技術沒有錢,與人合夥怎麽分股權?
他只出錢不參與管理,我全職參與經營少出錢,按出資比例劃分股權肯定不公平,能否設計變通,保護我的權益?
壹方只有資源沒有錢,如何設計分紅讓投資方規避投資回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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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方不出壹分錢卻持有股權的約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 持股比例可以與實際出資比例不壹致;
* 創業者如何巧妙約定,讓資源型股東的價值合理體現。
作者戚謙,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
股東出資除了錢,還能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但必須能用貨幣估計且可以依法轉讓。
那些想用技術、資源、管理經驗直接出資的想法,至少從法律上行不通。
可創業九死壹生,需要資金、資源、經驗、技術、人脈等各種軟硬配置,這也不是每個人都具備的,合夥創業,優勢互補,更有利於項目的成功。
來看壹個股權故事會。
啟迪公司、宇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教育資本,包括教育理論、教育經營管理團隊、教育資源的整合、教育項目的策劃實施, 可教育資本無法作為出資,怎麽辦?
國華公司擁有雄厚的資金,其實際控制人願意拿7000萬投入項目建設和運作。·
於是,可美投資公司成立,註冊資金1000萬,約定啟迪公司、宇信公司和國華公司分別以現金出資550萬、150萬、300萬,分別占註冊資本的55%、15%、30%;還約定,註冊資金1000萬和再投資的6000萬全部由國華公司負責投入。
關於如何分紅,協議特別約定:在國華公司投入的7000萬元全部回收之前,國華公司按照80%分配;在7000萬資金收回完畢後,國華公司按30%進行分紅。
投資方在投資收回前後分紅比例不同,這個約定對大家明顯有借鑒意義的,在簽訂投資協議時不妨參考壹下。
實際上,除1000萬註冊資金外,國華公司又陸續投入1750萬元。
但是,雙方在可美投資公司實際運作中產生了矛盾,國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可美投資公司的全部股權歸其所有。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可美投資公司註冊資金全部由國華公司出資的約定是否有效?
當然有效。
全部股東約定全部註冊資金由壹方投入,又特別約定了持股比例和不同階段的盈利分配。這是各個股東對各自所掌握的資源、投入的成本及預期的收入已經進行過綜合的考慮和判斷,應當是各個股東全部真實意思的表示。 並且,這種約定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沒有侵害其他人的利益,屬有效的約定,各方都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雖然法律不允許那些非貨幣的特殊資源出資,但現實中這些資源又有其獨特的價值,如何通過良好的股權結構設計和分紅約定,讓資源方不出錢又能恰當體現其應有的貢獻?
不少人習慣了持股比例和出資比例壹致,二者不壹致是否合法,會犯嘀咕。其實,只要股東壹致同意,持股比例可以不按出資比例確定,即使資源方不出壹分錢。
在簽訂投資協議時,避免出現壹方以貨幣出資壹方以資源出資的錯誤約定,可以采取約定雙方都以貨幣出資,只不過是貨幣方代替資源方出資,最終貨幣方履行了公司的全部出資義務,形式上也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當然,為了保障貨幣方的投資權益,可對其投資全部收回前後的不同階段約定不同的分紅比例,投資回收前加大分紅比例,投資收回後降低分紅比例。
因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可以實現同股不同利,即不按照實際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只不過,為防止大股東欺負小股東,公司法規定,這個同股不同利需要全體股東壹致約定,但不需要直接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定。
實務中如何操作,給幾點建議:
其壹,公司章程中可以直接約定,全部註冊資金由壹方股東投入,另壹方投入資金為0,明確各自持股比例的多少。
其二,如果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堅持讓用其格式公司章程,則可以在公司註冊成立後,再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的相應持股比例和分紅條款,並形成股東會決議,即可變通。
其三,壹方認繳出資註冊全資子公司後,將約定比例的股權以非常低的價格或者是零對價轉讓給另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