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其他農藥經營許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根據農藥經營者的申請分別核發。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加強農藥經營許可信息化管理,及時將農藥經營許可、監督管理等信息上傳至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
法律依據:《農藥產業政策》
第五條 加快工藝技術和裝備水平的提升。嚴格生產準入,加大技術改造力度,提高新技術和自動化在行業中的應用水平。到2015年制劑加工、包裝全部實現自動化控制;大宗原藥產品的生產70%實現生產自動化控制和裝備大型化,2020年達到90%以上。
第六條 提高企業創新能力。進壹步夯實創新基礎,完善現有農藥創新體制和機制,強化知識產權導向,推動農藥創新由國家主導向企業或產學研相結合轉變。到2015年,國內排名前十位的農藥企業建立較完善的創新體系和與之配套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創新研發費用達到企業銷售收入的3%以上,2020年達到6%以上。
第七條 降低農藥對社會和環境的風險。嚴格農藥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強化工藝創新和汙染物治理技術的研發與應用,推進清潔生產和節能減排;加快高安全、低風險產品和應用技術的研發,逐步限制、淘汰高毒、高汙染、高環境風險的農藥產品和工藝技術;建立和完善農藥廢棄物處置體系,減輕農藥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到2015年,汙染物處理技術滿足環境保護需要,“三廢”排放量減少30%,副產物資源化利用率提高30%,農藥廢棄物處置率達到30%。到2020年,“三廢”排放量減少50%,副產物資源化利用率提高50%,農藥廢棄物處置率達到50%。
第八條 規範市場秩序。強化市場監管,規範市場行為,提高監管效率。推進誠信建設,提高行業自律水平,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實施名牌戰略,著力培養主導品牌,提高其市場份額。到2015年,在農藥市場中擁有馳名商標的農藥產品的銷售額達到全國農藥總銷售額的30%以上,2020年達到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