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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命名的原則

壹般來說,品牌命名應遵循以下五個命名標準:

1.可記憶性原則,即賦予品牌的名稱要容易記憶。只有這樣,企業的品牌才能發揮作用,促使消費者再次購買。品牌命名簡單化是最有效的方式。因為簡化的品牌命名容易拼寫和發音。簡單的命名有助於消費者提高對品牌的認知能力。

2.有意義原則是指名稱要有意義,直接或間接傳達企業或產品的信息,如其特點、性能和使用它的效用等。品牌名稱應該為消費者所熟悉並具有意義。這樣才能強化消費者對品牌的記憶和印象,建立品牌與產品、企業之間的聯系。3.可移植性原則。也就是說,品牌可以延伸到其他產品品種和不同的國家或市場。考慮到企業品牌的最終目的是全球化,就要考慮到不同文化和語言的習慣,不能違背某些文化和語言的禁忌。

4.適應性原則。即在給品牌命名時,要考慮品牌在時代發展中的適應性,主要是適應時代的變化。這壹點主要是針對社會發展過程中壹些名稱變成專有詞的情況,所以在給知名品牌命名時盡量避免這種情況。

5.可保護性原則,品牌名稱應該是可保護的,不僅可以在國內和國外的法律中得到保護,即可以在全球範圍內註冊,從而受到註冊國法律的保護,而且在市場競爭的意義上。後者主要是考慮到品牌容易被其他企業模仿,從而失去應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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