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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法適用的生產組織是

品種法適用的生產組織是育種組織和種子生產組織。

1.育種組織

育種組織是指從事農業植物、畜禽等優良品種的選育、研究、制種、推廣等活動的機構或部門。育種組織通常由政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所、企業等單位或個人設立。育種組織通過對基礎材料的收集、評價、利用,結合不同領域的交叉創新,致力於育成更適應不同種植區域、產品市場和消費者需求的新品種。

2.種子生產組織

種子生產組織從事健康種子和優良品種的選育、制種、檢驗、管理和銷售等活動。作為農業生產的關鍵要素之壹,種子在保障糧食安全、增加農業投資回報、提高環境效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為此,種子生產組織必須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品種改良研究和推廣力度,提升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並依據品種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嚴格規範自身建設和運營。

3.品種保護措施

為保障育種組織和種子生產組織的權益,我國頒布了壹系列品種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如《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動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旨在保護育種者的知識產權,促進農業生產的科學化、規範化、可持續發展。

推進我國農業從“數量擴張”向質量提升轉型升級的目標。同時,也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完善的監管、服務和獎懲機制,才能真正有效地保障育種組織和種子生產組織的權益。

拓展知識:

品種法是指以產品品種作為成本核算對象,歸集和分配生產成本,計算產品成本的壹種方法,適用於單步驟、大量生產的企業,或者生產按流水線組織的,管理上不要求按照生產步驟計算產品成本的多步驟生產。

成本核算方法為品種法、分批法、分步法(包括:逐步結轉分步法和平行結轉分步法)、分類法、定額法、標準成本法、作業成本核算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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