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普通合夥企業認繳出資方式
1.貨幣:合夥人用於出資的貨幣應為其自有資金或由其管理和支配的資金。
2.實物:即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各種貨幣以外的有形財產。
(1)合夥人出資的實物必須是自己的或者在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能夠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實物。
(2)不能完全控制的財產、已抵押的實物、短期出租給他人的實物壹般不應作為實物投資。
3.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標權、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著作權(版權)、技術秘密。
4.土地使用權:合夥人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以固定價格出資,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5.勞務: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6.產權出資的其他方式。
第二,普通合夥人的權利
(1)管理控制。普通合夥人對基金事務擁有完全的管理和控制權,有權代表合夥基金對外簽署法律文件,在有限合夥中處於核心地位。
(2)獲得年度管理費。普通合夥人通常可以拿到管理費,管理費主要用於普通合夥人管理基金的日常開支,如房租、辦公費、通訊費等。
(3)分享基金投資收益的權利。壹般來說,協議約定普通合夥人將投資基金總資本的65,438+0%左右,但享有基金投資收益的20%左右的份額。當然,如上所述,分享基數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後的余額,有時甚至還要扣除基準收益,按照基金所有投資項目的組合來計算收益。
3.加入普通合夥需要什麽條件?
職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全體合夥人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對同意入夥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占用者和原始合夥人簽訂書面合夥協議。原合夥人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即告知入夥人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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