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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正式出臺!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為規範市民養犬行為,培養文明養犬理念,進壹步推進常態文明創建進程,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大冶市正式發布《大冶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2022年3月4日中冶大冶市委常委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於3月15日正式發布。自2022年5月1日起,為規範市民養犬行為,培養文明養犬理念,進壹步推進創建常態文明進程,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大冶市正式發布《大冶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於2022年3月4日經中冶大冶市委第9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於3月15日正式發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用總則、養犬登記、養犬行為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章* * * 25條對養犬管理進行了系統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北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黃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和《黃石市養犬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限制區域內犬類的飼養、經營和管理活動,其他鎮(場)、街道可參照執行。

大冶市城區限行區域為:大齊路?高鐵大道(含大冶北站)?熊家洲大道?金海大道?碧桂園小區?熊家洲小區?中國石油四鬥糧食加油站。金井路?城西路?羅家橋大道?大棋路內環。

盲人和重度殘疾人養犬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禁養區內的機關、醫院、學校(含幼兒園)和單位宿舍區禁止養犬。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確定並公布禁止攜犬在限制區域內行走的區域和時間。

第四條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部門監管、飼養者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

第六條鼓勵動物保護組織、寵物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舉辦公益性宣傳和培訓活動,積極參與養犬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個人養犬在限制區域內,每戶只準養壹只。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養犬的品種和身高標準。見附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調整禁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種和身高標準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在限制區域內,科研機構、文藝表演團體、動物園和根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確定的治安重點保護單位,可以養犬用於實驗、表演、觀賞、看守和案件偵查,禁止其他單位養犬。

第二章養犬登記第九條限制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單位和個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養犬登記。

養犬人應當與居(村)民委員會簽訂履行養犬義務承諾書,攜犬到農業農村部門批準的犬類預防接種免疫點,為犬只註射狂犬病疫苗,並取得動物免疫證。在承諾履行養犬義務和動物免疫證明的基礎上,應當辦理養犬登記。

養犬人為單位的,還應當提交養犬目的、犬種和數量等相關材料的書面說明;飼養護衛犬的,應當壹並提交書面說明和警戒區域示意圖。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養犬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並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誌。

第十條禁止使用、塗改、偽造、買賣養犬登記證、犬只標識和動物檢疫證明。

第十壹條養犬人應當每年攜帶犬只、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免疫證,接受公安機關和農業農村部門的檢查和監控。檢查、監測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由公安機關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公布。

第十二條已登記的犬只轉讓、贈與、死亡、遺失的,原養犬人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犬只登記註銷手續;在限養區內,養犬人搬家或者養犬人變更犬只的,養犬人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犬只變更登記手續。

已登記的犬只生育幼犬的,犬主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內自行處置或者送至犬只扣留場所。

養犬登記證、犬只標誌或者動物免疫證損毀、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到公安機關和農業農村部門補辦。

第三章養犬行為管理第十三條養犬人在限制區域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攜犬出戶,攜帶養犬登記證,拴好犬鏈並懸掛犬標識,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2)禁止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如禁養區和機關、醫院、學校、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體育場(館)、車站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禁止遛狗的區域;

(三)除小型出租車外,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車攜帶犬只,必須征得駕駛員同意,並為犬只戴上口套或者將犬只放入犬袋(籠)內;

(四)攜犬乘坐住宅區公共電梯,必須為犬戴上口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籠)內;

(五)養犬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損壞公共設施;

(六)動物免疫證有效期滿,攜犬到犬類預防接種點註射獸用狂犬病疫苗,並重新出具動物免疫證;

(七)攜犬出戶,必須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戶外排泄物,維護公共衛生;

(八)放棄飼養且不被收容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中心。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經營者有權禁止養犬人攜帶犬只進入,但應當明碼標價。

第十五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者送往醫療機構治療。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傷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應當及時向衛生、農業和農村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密切監測。對於確診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公安機關牽頭,城管執法、農業農村、衛生等部門積極配合進行捕殺和無害化處理。對發現的狂犬病疫情,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疫區,采取緊急防護措施,衛生、農業農村、公安、城管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疫情處置工作。

第十七條舉辦犬類展覽,從事犬類養殖、銷售、犬類診療或者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申請相關許可。犬類表演、比賽、展覽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的規定執行。

禁止在限制區域內設置養犬場所。

禁止在禁養區內設立犬只交易場所。犬類交易場所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商品交易市場的總體規劃。

第十八條在限養區內依法設立的犬類交易市場的舉辦者和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犬只來源合法;

(二)取得農業農村部門出具的動物免疫證明;從境外進口的,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三)禁止出售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法律法規作出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犬只收容中心接收的犬只可以認領和收養;無人認領、認養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對病死犬和被捕殺的狂犬病,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衛生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食用和出售。

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壹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批評、勸阻、檢舉和投訴。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舉報和投訴,並告知處理結果;依法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依據養犬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壹)攜帶犬只出戶不使用犬鏈(繩)牽引的。根據《湖北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黃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四十壹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犬只。

(二)養犬擾亂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驅趕犬只傷害他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按照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予以處罰,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及時清除犬只戶外排泄物,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由城管部門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責令清理或者清除,拒不改正的,對飼養人或者攜犬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烈性犬主要是指獒犬、雪橇犬、拳師犬、杜賓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紐芬蘭犬、科蒙多犬、羅威納犬、聖·伯納德犬、薩摩耶犬、德國牧羊犬、阿富汗獵犬、巴珊獵犬、尋血獵犬、俄羅斯牧羊犬、獵狐犬、靈緹、獵鹿犬、魏瑪獵犬、波音達獵犬、白令梗、邊境梗、公牛梗、凱利藍梗、美國斯塔福德犬

本辦法所稱大型犬,是指體高(站立時肩部最高點至地面的距離)超過60厘米的犬只。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大冶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0年5月6543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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