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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企業的必要條件是

建立有條件的編輯所有制企業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設立全民所有制企業必須具備以下七個條件。

1.產品是社會需要的。

意味著全民所有制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滿足人們的物質和精神需求。為了滿足這種需求,企業提供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要求,不能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同時,對於企業來說,只有生產的產品滿足了人們的需求,才能銷售出去,企業提供的勞動價值才能實現,企業才能生存和發展。

2.具備必要的能源、原材料和運輸條件。

公司設立申請表

能源、原材料和運輸都是工業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條件。沒有這些條件,企業就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名稱是企業的象征。企業名稱可以表明企業的性質和面貌,有助於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中國專門制定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住所和適合生產經營的場所。住所是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和企業法定地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在壹定的空間內進行。沒有場所,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就無法進行。

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資本是企業生存的必要條件。有符合國家要求的資金包括三層含義:壹是企業必須有資金;第二,這些資金來源必須合法;第三,創辦企業所需資金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額度。

5.有自己的組織。

企業的組織結構是指企業的法人機構,對外代表企業承擔各項事務,對內實施管理活動。沒有組織,企業就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中有壹些職能機構,如財務部、生產部、人事部、職工代表大會等。

6.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經營範圍是對企業應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界定。明確的經營範圍也限定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內容。國家把經營範圍作為企業設立的前提條件,這是國家管理的需要,也是明確企業權利義務、保障企業合法經營的需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要指壹些特殊要求,如環境保護、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等。

壹、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法定人數分為兩種情況:壹是壹般情況下,法定人數必須少於50名股東。二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最低資本。

法定資本是指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時繳納的資本數額,即經法定程序確認的資本。在我國,法定資本又稱註冊資本,是公司成為法人的基本特征之壹,是企業承擔虧損風險的資本保障,也是股東權益分割的標準。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3.股東* * *壹起制定章程。

公司章程是關於公司組織及其活動的基本規則。制定本章程不僅是公司內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便於外部監督管理和溝通的需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公司名稱及住所、公司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東姓名及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組織機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等事項。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必須有自己的名稱。公司在設立名稱時也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是指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生產經營場所可以是公司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經營場所。生產經營條件是指與公司經營範圍相適應的條件。它們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設立公司的最低要求。

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六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發起人,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發起人人數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當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2.發起人認購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股本是公司股份的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同時還規定,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最低限額需要高於500萬元人民幣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發起設立的,發起人應當認購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的35%。

3.股票的發行和準備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應當制定章程,由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由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組成。

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由5 ~ 19人組成。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第三,合夥企業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的,在法律上均承擔無限責任。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人數至少為2人,這是最低要求。沒有規定最大數量。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同,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人。

2.有書面的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是所有合夥人通過協商並相互確定其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並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3.有每個合夥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

合夥人的出資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建立合夥企業時,合夥人必須確定其合夥企業的名稱。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夥企業要想定期、持續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具備壹定的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必備條件,就是合夥企業根據其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如果缺乏就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

四。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投資方是自然人,只能是中國公民。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為XX研究所;XX研究所;XX中心;XX營業部;XX社;XX部門等。

3.投資者申報的出資額。投資者可以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以個人的家庭財產出資。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現金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以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應當折合成貨幣金額。投資者申報的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家庭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出資人應當在申請設立(變更)登記時註明。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必要的員工。

6.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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