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十五條對此有明確規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此費用的加計扣除,通常分為兩種情況: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攤銷期不低於10年。 2、企業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的適用範圍 《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適用於財務核算健全並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3、如何區分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範圍 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通常被簡稱為“三新”項目。企業在進行研發活動時,所有的研發項目發生的費用不壹定都可以加計扣除,加計扣除要有壹個前提條件,就是要達到“三新”項目的標準。區分“三新”項目要看這個項目是不是符合“兩個領域”規定的範圍:壹個是《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另壹個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 “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中的“新”,是個相對概念,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這壹優惠政策特有的概念。 所謂的“新”,就是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通過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常規性的升級改造,不屬於“新”的概念。“三新”項目研發中運用了新技術,也不屬於“新”。但運用理論技術,實現技術創新,與應用現成的技術成果有區別。 所謂的“新”,還要在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具有領先性。 在這裏有必要說壹下“取得成果”的概念。有價值的成果,不壹定非要成功,得到壹種否定的成果,也叫成功。現在,人們對研究成果往往存在誤區,通常認為只有成功的研究成果,才是有價值的成果,其實,有價值的成果不壹定是成功,也就是說,研發活動,允許失敗。具體到加計扣除的問題上來,研發失敗的“三新”項目發生的研發費用,也應允許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的某壹項研究開發項目是不是屬於“三新”的範疇,需要企業拿出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通過企業提供的有關說明材料,來判斷某個項目是否屬於“三新”項目中的某壹類(項)。 這裏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中,並沒有要求企業在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時,出具第三方(如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有資質的技術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也就是說,企業自身的技術部門、或者企業所在集團公司的技術主管部門,為這個項目出具的備案說明或立項批復,可成為本企業“三新”項目符合“三新”範疇的依據。只有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是否符合“兩個領域”、“新”的概念持有異議時,才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主管部門的鑒定意見。 4、區分“委托開發”還是“合作開發” 有些大型的研究開發項目,往往不是企業自身獨立完成,需要與其他單位進行合作。遇到這種情況時,為了便於研究開發費用的準確歸集,財務人員需要明確這個項目是委托開發,還是合作開發。 對委托開發的判斷,關鍵壹點,即:知識產權的歸屬。委托開發合同中,除了委托指向的具體技術指標、研發時間和合同的常規條款外,最後還有壹條關於知識產權的享有問題,或規定雙方***有,或規定壹方擁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擁有時,才是委托開發。若知識產權最後屬於受托方,那就不是委托開發,而是購買技術成果。 合作開發,類似於委托,但有壹個最大的特點,在合同中有註明,雙方分別投入,各自承擔費用,知識產權雙方***有,或各自擁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 合作開發的研發費用,是合作雙方各自加計扣除。委托開發是委托方進行加計扣除,而受托方不能加計扣除。因為,受托方獲得的報酬是提供勞務獲得的收入。委托開發時,壹定要在合同上要求受托方在年末或項目研發結束後,為委托方提供具體的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並填寫《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表》,如果受托方不能向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則不能加計扣除受托方發生的研發費用。 只有把這兩個實質性的問題區分好了,才有利於企業財務人員將來申報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5、人文、社會科學方面的研發費用不能加計扣除 作為大型企業,出於社會形象、社會影響力的考慮,有時會投入壹些人文、社會科學方面的研究開發,這壹類的支出不屬於企業準予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因為,這項投入所取得的人文科技成果壹般是公益性的,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沒有直接關系,沒有直接的經濟回報。研發費用壹定要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直接有關,而不是間接有關。 6、判斷“研究開發費用” 這個問題的核心是說,哪些支出的費用屬於研究開發費用?研究開發費用與某壹研發的新項目有沒有關系?這點需要緊扣“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這壹基本概念中的“為”這個字的含義,這個字體現了研發費用與“三新”項目的直接關系。可以這樣理解,壹個時間段、壹部分人員、壹個項目支出,是不是為了研究開發某壹個“三新”項目,是不是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發生的費用是不是全部都服務於研發活動。在這個概念的前提下,判斷哪些費用屬於研究開發的範疇就相對清晰壹些。 具體實踐中,有很多企業提出這樣的問題:企業開展市場調研,是為了確定研發“三新”項目打下壹定的基礎,這些市場調研費用能不能加計扣除?在這裏應明確,企業進行市場調研時發生的費用,不能歸集到研發費用進行加計扣除。因為,市場調研是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這時需要研發的項目還不存在,這些費用的發生是為了企業的正常的生產經營,而與研發項目沒有直接的關系。 嚴格地講,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其實有兩個概念,壹個是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概念中的研發費用,另壹個是企業財務核算中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研發費用。我們可以這樣理解,企業研發機構所發生的壹切費用和企業研發所需要的研發項目的費用,都是企業會計制度要求核算的研發費用。 現在許多企業擁有自己的研發機構,維持這個機構運轉的正常費用,是企業研發機構因存在而發生的費用,會計核算上是研發費用;只有研發項目立項批準之後,研發期間內,為了研究而發生的研發費用,才屬於稅法意義上的研發費用;當研發的項目符合“三新”項目的條件時,研發費用才是準予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稅收政策中的研發費用,與企業財務中的研發費用的區別,關鍵在於“準予”,準予加計扣除的部分,是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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