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只有在與員工的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時才可以約定違約金,而對於沒有約定競業限制的保密協議,用人單位不能約定違反保密協議的違約金。
如果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用人單位只能主張損害賠償而不能要求支付違約金。
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壹項絕對權,不以商業秘密所有權人是否支付保密費為前提,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業秘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總之,單位和勞動者簽了保密協議,如果勞動者泄露的單位的商業秘密,給單位造成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