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相關規定的,可以依據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責任,向用人單位主張自己的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用人單位未支付賠償金的,競業限制合同無效。用人單位拒絕支付部分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進行催告。如果雇主仍然不付款,
勞動者可以免除競業限制義務,支付的賠償金不予返還。
(2)勞動者僅違反競業限制,未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競業限制崗位,並返還已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剩余期間的補償金不予支付。
(3)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給原用人單位造成壹定損失的,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比如原雇主的實際損失加上調查費。
第二,競業禁止的補償標準是什麽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需要註意什麽?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知悉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被其他生產類似產品或者經營類似業務並具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聘用,也不得自行生產類似產品或者經營類似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壹定的報酬。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競業限制期間,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在簽訂競業限制合同時應當註意以下事項:
1,明確競業禁止對象。
競業限制的對象不是所有員工,但競業限制的對象必須是企業中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師以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者就業權利的限制,勞動者在簽訂協議前應當明確自己是否有簽署的義務,否則可以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維護自己的勞動權利。
2.界定競業禁止的範圍。
競業禁止的範圍是指勞動者再就業時的就業限制範圍。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範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明確競業限制的範圍。
競業禁止的範圍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的地域限制。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範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4.定義競業禁止的術語。
我國勞動合同規定,競業限制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勞動者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這意味著,上述具體競業限制協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否則,到期無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