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冒註冊商標罪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壹)偽造、制造或者擅自銷售偽造、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2萬件以上,或者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二)偽造、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兩個以上註冊商標標識1萬件以上,或者違法經營額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三)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