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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識產權獲利的賠償

法律分析:

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非法使用知識產權,侵犯國家知識產權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現在侵犯知識產權的現象非常嚴重,包括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商品罪;侵犯著作權、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假冒專利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知識產權是人類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過去,我國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只是散見於全國頒布的《商標法》、《專利法》、《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決定》中,沒有被認定為獨立的犯罪種類。1997 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把ampq ot侵犯知識產權罪;q ot作為壹個獨立的犯罪種類,在amp中有規定;q ot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q ot從而第壹次以基本刑法的形式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加大了對此類犯罪的處罰力度。修改後的刑法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規定大致可以分為四類:該款第壹類是侵犯商標權罪,包括: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以及偽造侵犯知識產權罪、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編輯本段的第二類是侵犯專利罪,主要是指情節嚴重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編輯該款的第三類是侵犯著作權罪,主要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作品、影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為他人出版具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音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藝術作品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該款第四類是侵犯商業秘密罪。根據刑法規定,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害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的手段和次數、侵權的持續時間、地域範圍、規模和後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情節嚴重: (壹)因侵權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法院判決追究責任後,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的;(2)侵犯知識產權;(三)偽造、銷毀或者隱藏侵權證據的;(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的;(五)侵權行為獲利或者權利人遭受巨大損失的;(六)侵權行為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七)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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