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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識產權

中國電影市場發展迅速,但編劇的地位還很低,其署名權等版權亟待保障。最近,關於作者署名權的糾紛急劇增加。本文通過幾個典型的糾紛案例,探討了與作者署名權相關的壹些問題,總結了國外的經驗,對如何保護作者的署名權和其他著作權進行了思考。

編劇;簽名權;版權

寫作年份:2011年。

主體

壹、編劇的法律地位隨著中國電影市場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註中國的電影,通過電影認識和了解壹些演員和導演,讓他們震驚。但是,有些人卻被無形中忽略了。他們是同壹個電影作品的創作者之壹,他們付出了和導演、演員壹樣多的心血,卻默默無聞,他們的權利壹次次被侵犯、被忽視。他們是作家。編劇是指通過文字創作劇本的作者,也就是影視劇的故事來源。編劇甚至可以說是整個影視作品的核心和靈魂。他們不僅要創造好的故事情節,還要落實到寫好的劇本創作中,挑選適合劇本的演員。壹部好電影往往是編劇先創作好劇本,再和導演壹起二度創作的產物。就電影作品而言,整體著作權應由制片方享有,而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家享有各自的署名權,有權要求他人承認其作品的署名權,有權根據與制片方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所以不允許任何人隨意侵犯編劇的署名權。

第二,從很多案例中可以看出,編劇的署名權是由港產導演張誌良導演的。劉德華、範冰冰主演的電影《莫攻》2006年上映後,曾出現編劇署名權之爭。《莫襲》的編劇兼湖南劇作家李樹興隨後將張誌良告上法庭。李樹興訴稱,1998年,他應張誌良之邀,花了壹年時間撰寫電影文學劇本《墨子之戰》。但電影《莫攻》的故事背景、人物、內容、場景與《墨子之戰》幾乎壹模壹樣,人物臺詞在很多地方與劇本相同或相似。但影片的字幕顯示編劇是張誌良,職員壹欄安排了李樹興的名字。李樹興請求法院判令張誌良停止侵權,銷毀侵權作品,公開賠禮道歉;賠償654.38+0.085萬元。張誌良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涉案劇本改編自日本漫畫《莫攻》,李樹興只是參與了電影劇本的改編,是攝制組成員之壹。(1)而事實是,電影《墨攻》的劇本確實是[1]在劇本《墨子之戰》的基礎上創作的。雖然部分人物有所改動,但不可否認的是,李樹興對《莫攻》劇本有所貢獻,但他的編劇署名權被導演張誌良剝奪了。雖然影片最後的致謝名單裏有編劇李樹興等三個名字,但實際上影片字幕最引人註目的地方是張誌良是編劇、制片人、導演,這無疑是侵權。該案經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支持了李樹興的請求,這也是近期編劇勝訴導演的第壹案。李樹興獲得編劇權後,電影《投名狀》讓編劇們看到了作者身份的自信。《投名狀》共有九位編劇,導演陳可辛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他充分肯定每壹位辛勤工作的編劇的貢獻。正當我們以為作家的署名權逐漸被人們重視的時候,電影《趙氏孤兒》的署名權之爭又讓我們失望了。2008年,應陳凱歌的邀請,和他的同事任寶如根據《史記》和元雜劇的故事寫了《趙氏孤兒》。2009年7月,在完成《趙氏孤兒》的前半部後,由於與導演陳凱歌在劇本方向上意見不合,高和任退出了該片的創作。電影《趙氏孤兒》於65438年2月上映,副標題為“陳凱歌”,和任寶如的名字則為“早期劇本創作”。這讓兩位編劇覺得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犯,也讓編劇的署名權和編劇的弱勢地位再次成為討論的焦點。

三。趙孤兒署名權糾紛之我見。“前劇本創作”和編劇的區別。《趙氏孤兒》的制作人陳紅後來對媒體表示,兩位編劇並沒有完成全部的劇本創作,但署名“前劇本創作”是經過律師認可的,沒有問題。那麽這裏就有壹個問題。著作權法中的這種“早期劇本創作”有法可依嗎?我看了整部著作權法,答案是否定的,相關法律規範也沒有規定“前劇本創作”的概念。而這個概念並不意味著其編劇地位的確立。高璇在劇本創作的前期就貢獻了自己的力量,整個劇本包含了她的勞動。她的退出應該不會影響她作為編劇的地位。《趙氏孤兒》全劇由陳凱歌、、任寶如三位編劇。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有。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制片人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按照與制片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陳凱歌、高璇、任寶如作為合著者,應當享有該劇的署名權。2.編劇和制片方簽訂合同的相關問題。《趙氏孤兒》編劇的署名權之爭還引出另壹個問題,與編劇和制片方簽訂的合同有關。《趙氏孤兒》的制片人陳紅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劇本創作前”對來說是合理的我們尊重每個人的工作。在確認這壹點之前,我們檢查了所有人簽署的合同,並在律師的陪同下確認了這些簽名。“陳紅提出高璇因個人原因未能及時交出後續劇本。雙方再次協商時間後,部分移交的劇本含糊不清,最終解除合同。那麽這就涉及到高璇和制片人陳紅簽訂的合同是否涉及簽名的問題了。如果因單方原因終止合同,是否有關於合同終止前完成的劇本署名權歸屬的條款?本案中,從陳虹的陳述來看,其簽訂的合同沒有這方面的約定,這對高璇非常不利。[2]因為編劇處於弱勢地位,所以簽訂的合同往往是不對等的。比如規定劇本需要修改,直到“客戶滿意”或者“可以開拍”為止。而這個“滿足”和“拍攝”是模糊的,編劇無法具體把握和確認。如果合同不全面合理,制片方可以無視編劇的勞動,隨意刪改劇本,隨意署名,編劇對作品本身的完整權、署名權、修改權都得不到保障。②

第四,我國編劇署名權保護的現狀和不足,無論是莫沖案、趙氏孤兒案還是其他我沒有提到的案件,都表現出編劇處於弱勢地位的現象。編劇面臨的問題不僅僅是侵犯署名權。多年來,編劇的權益受到了多方面的侵害。很多編劇寫劇本沒有報酬,劇本被擅自轉賣,劇本被隨意修改沒有和編劇打招呼,被擅自加人占用編劇簽名。各種電影海報等宣傳都有意無意的忽略和抹殺了編劇的署名權,等等。影視劇本創作糾紛案件激增,嚴重損害了編劇的合法權益,挫傷了他們的創作積極性。[3]在編劇們的努力下,在法律界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指導下,近年來,編劇們的維權成績和維權意識壹樣,有了明顯的提高。而我國對編劇署名權等著作權的保護還不到位,應依法量化編劇作品,確定其署名權。建立行業規則並推動全行業嚴格執行...這些都是我國著作權法應該更加重視的。、

動詞 (verb的縮寫)國外對編劇版權保護的相關參考,但在國外,對編劇版權的保護要完善得多。好萊塢的編劇體系要全面得多。有壹個地方法規叫做屏幕學分手冊。本手冊由作協和制片方共同制定,具有很強的約束力。規定了“作者”、“故事作者”、“屏幕故事性”等多個標題的定義。同時,對於簽名的數量也有規定。在每壹個細節上,“編劇by”更像是目前國內編劇所做的作品範疇。原則上規定不能超過兩個簽名。特殊情況下,單個編劇可以三個人簽約,也可以兩個編劇團隊簽約。除此之外,對於劇本寫出來的百分比,以及原創和原創劇本都有非常嚴格的量化標準。可以作為內地相關法律法規的參考。另外,國外的編劇也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2007年6月到2008年2月,美國作家協會因為版權收入問題罷工,導致好萊塢癱瘓。罷工的具體原因是近年來娛樂產品有了更多的市場輸出形式,如DVD、互聯網、手機付費下載等。此次罷工得到了希拉裏·克林頓等政治家的支持。最終編劇成功了,和制片方簽了新的協議。六、如何解決編劇的署名權等版權保護問題。目前只是了解知識產權法,對版權相關問題還不能建立完善的思想體系。基於自己的思考和參考別人的文獻,我總結了以下幾種方法來更好的保護編劇的版權。1.建立健全法律規範。目前編劇權益普遍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是涉及編劇著作權的法律規範不健全。中國應該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劃細節。比如,就署名權而言,規定編劇享有的署名權的具體條款,這種署名權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成立,劇本未完成時對於已完成的部分是否可以享有,這種署名權是否可以轉讓以及轉讓的條件等。雖然我國《著作權法》對編劇的權利有壹些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還有待完善和細化。2.建立規範的電影市場體系,可以有效避免當前市場上壹些霸王條款對編劇權利的侵害。在與制片方的合同中,由於編劇地位低下,不得不簽訂壹些不公平的條款,比如“沒錢不拍戲,沒錢沒資格”等。因為這些條款沒有經過細致的規範,決定權在制片方,所謂的合格標準也是制片方單方面決定的,對編劇來說不公平,很容易讓他拿不到稿酬,甚至壹些著作權比如署名權都是應該到最後的。這就需要完善的市場規範來約束生產者。3.寫作者自身提高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編劇們為影視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創造性勞動,他們的勞動成果理應得到尊重和回報。因此,作者應該提前采取預防措施。[4]任何事前的預防措施都比事後的救濟措施更直接有效。尤其是在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的情況下,編劇可以與制片方平等協商,簽訂書面的署名權合同,可以減少事後的很多麻煩和糾紛,防患於未然。同時,編劇也要積極尋求協助。包括署名權在內的糾紛發生後,如果編劇無法通過與制片方調解解決問題,可以向相關機構或律師尋求法律咨詢或司法協助,也可以通過媒體向制片方施壓,維護自己的權利。4.呼籲大眾多關註編劇。編劇作為電影行業的重要力量,理應受到重視。中國電影業需要優秀的編劇。加強人們對編劇的關註,可以促使他們更加努力創作好的國產電影。同時,公眾的監督和關註也將有效保障編劇的權利。

作者簡介

邢,壹個法律自由人。

給…作註解

[1]藝術評論,01,2007年,第46頁:遊雲,《從法律角度談墨攻的署名權問題》。

[2]2010 6月《法制與經濟》第75頁:李波《論作家署名權的保護》2010 12.6南方都市報:《趙孤兒的署名權有爭議》。

[3]2010 65438+2月22日中國文化報:《趙氏孤兒》早期編劇呼籲壹個署名權的量化標準》。

[4]中國科技信息13,227:李榮、黃鎮《論署名權的現狀及法律保護》。

參考

{1}網易娛樂:備受爭議的編劇質疑《趙氏孤兒》的署名。

{2}新華網:為什麽會變成權益“窪地”——《趙氏孤兒》編劇署名之爭的背後。

{3}南方都市報:是“編劇”還是“前期劇本創作”無法可依?

{4}李波:論作家署名權的保護——由電影《莫遇襲》引發的思考。

(5)《中國出版》雜誌《鄭小紅:近年來中國編劇版權保護綜述》。

{6}張·:《論莫鋒編劇署名權之爭》。

(7)趙華:論作者的署名權。

{8}董:論作品署名權的法律性質。

{9}李榮、黃鎮:論署名權的現狀及法律保護。

{10}周曉冰:關於司法實踐中簽名權若幹問題的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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