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內容,因為創作方法和載體不同,證明的方式也不同。文字、音樂、視頻等作品現在基本都是數字化的,可以郵寄,也可以打時間戳;書法、繪畫、雕塑等實物作品無法數字化,只能通過各種實物手段間接證明。但不管采用什麽方法,最重要的是證明三點:1。創作者是否是作者本人;2.這項工作什麽時候完成?3.創作的內容是否為特定內容。鑒於這三點,我認為采取任何合理合法的證明方式都是可行的,區別在於訴訟時法院對證據的認可程度。比如同壹篇稿件,侵權人拿出的是時間戳證明,原作者拿出的是郵戳證明。雖然郵戳顯示的比較早,但法院還是有可能判決原作者敗訴,因為郵戳可以偽造,時間戳幾乎無法偽造。
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地方版權交易所或知識產權中心,甚至壹些負責任的媒體都在積極尋找解決創作者在提供證據和維權方面面臨的困難。很多機構也推出了知識產權保護、維權、推廣、運營的服務,希望幫助創作者保護自己的知識資產,獲得應有的經濟回報。目前在書畫、紫砂、瓷器、影像、文學等領域已經有了很多成功的實踐。妳不妨找這樣的機構合作。壞消息是,盡管所有人都很努力,但服務的深度、廣度、靈活性和最終效果與創作者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需要不斷創新和探索才能最終完善。所以也希望大家多鼓勵多支持。我們認為,中國要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不解決版權問題是沒有出路的。我們需要堅持,每個人都需要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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