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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的賠償標準

侵權責任的賠償標準如下:

1.財產損害賠償:總的原則是全部賠償原則。限於造成的客觀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獲得利益的損失;

2.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的壹般原則是賠償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

以財產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為計算標準:受損財產完全損毀或者滅失的,按照該財產當時市場相應價格標準全額計算;完全毀損、滅失的財產,使用超過壹定期限的,應當按照相應的折舊價格計算。財產部分損壞的,應當按照因損壞而減少財產價值的相應市場價格標準計算。財產損失采用“其他計算方法”確定,如侵犯知識產權案件財產損失的計算、侵犯股權案件財產損失的計算、侵犯商業秘密案件財產損失的計算等。在這類侵權案件中,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標準計算財產損失。

人身傷害賠償標準如下:

(1)壹般傷害:基本包括醫藥費、住院費、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護理費、治療期間的交通費、誤工費、獎金等。

(2)人身傷殘:傷殘按其傷殘程度分為半殘和全殘。除必要的醫療費用外,還應當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和收入減少的程度,對因喪失勞動能力而減少的收入和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給予補償;

(三)致人死亡:因違法行為造成死亡的,除支付死者生前就醫或者搶救生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外,還應當支付死者生前所扶養的人的喪葬費和必要的生活費。

綜上,侵權責任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180條

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確定相同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第181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是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繼承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向被侵權人要求賠償,但被侵權人已經支付費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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