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案。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從而構成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第二百七十壹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貪汙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