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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重點)實驗室申報認定條件

根據《青海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規定,重點實驗室應當依托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科研實體進行組建,依托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擁有學術水平高、學風嚴謹、組織能力強的學科帶頭人(自然科學與工程技術系列)和科研業績突出、團結協作、結構合理的科研團隊;具有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的能力;固定研發人員總數不少於25人,其中具備高級職稱人員應在占比30%以上,原則上重點實驗室主任應當為與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相符合的青海省省級學科帶頭人、高端創新、傑出、領軍人才或同等級別及以上的學者,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年齡壹般不超過60歲(兩院院士、青海學者、重大貢獻獎獲得者等除外),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壹般不少於8個月。

(二)研究領域符合國家和本省科技發展戰略,具有明顯的區域特色和專業優勢;近五年來的科研業績突出,擁有國內領先的科研成果;具備承擔國家和省級重大科技項目,廣泛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與合作的能力;近三年每年承擔國家或省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

(三)具備良好的實驗場所和儀器裝備等基礎設施條件;科研用房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總值(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有穩定的管理、技術人員隊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並能統壹管理,開放***享。

(四)依托單位能為重點實驗室提供相應的科研場所、實驗場景、工作經費、後勤保障、學術活動等配套條件,能保證建成後重點實驗室的運行。

(五)企業組建重點實驗室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依托企業有較強的綜合科研實力,掌握產業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並處於本領域領先地位;近三年中每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於3%。

(六)多家聯合組建(包括與國內外合作***建)的重點實驗室,應當由依托單位與有關單位就各自在組建與運行中的職責權利進行協商,並向省科技廳提交協議書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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