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福利規定了對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罰。實際情況如下:
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經理紀律處分條例》
第六條?懲罰的類型是:?
(1)警告;?(二)記過;
(三)記大過;(4)辭退;
(五)仍在試用期的;?(6)開除。
第七條?被撤銷職務的,降低壹個以上職級(含壹個)及相關待遇,但必須明確其被撤銷的職級。壹個人擔任兩個以上職務(不含黨內職務)的,免職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全部職務還是撤銷某壹個職務。
如果妳決定撤銷壹個職位,妳必須撤銷妳所擔任的最高職位。如果妳決定取消兩個以上的倉位,妳必須從妳持有的最高倉位開始依次取消。
違反紀律和紀律的經理應該被解雇。決定給予開除處分時,已調離其他崗位的,應當撤銷其現任職務;被免職後未擔任新職務的,給予撤銷原職務的處分。
應當撤銷職務,而本人無職務撤銷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降低相應職級和相關待遇。
對國家或者集團公司資產造成損失,或者對生產安全事故、環境事件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八條?被留用察看的管理人員所擔任的職務自然撤銷。
試用期壹般為壹年或兩年。因違法犯罪被判處緩刑的,最多可處五年緩刑。
試用期內停發工資(薪金),安排臨時工作崗位,並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適當的勞動報酬。試用期滿後,表現良好的,重新確定崗位和工資(薪金)級別;表現不好的會被開除。
第十條?被解聘的管理人員,用人單位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五年內不得重新聘用。
第十壹條?違紀違規應受處分的管理人員,在處分決定作出前已經退休的,不予處分。但按本規定應給予辭退、留黨察看、開除處分的,企業給予的待遇應按規定相應減少或取消。
管理人員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的,可以作出書面結論,不再受處分。
第十二條?兩人以上(含兩人)故意違紀違法的,對領導者從重處罰,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成員違反紀律和紀律的,根據其角色和職責予以處罰。
對在經濟方面違紀違規的,根據個人收入的多少和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對違紀群體的首要分子,按照該群體違紀行為總額進行處罰;對其他違紀違規領導人員,情節嚴重的,按照違紀違規總額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單位違紀違規的,對違紀違規責任承擔者給予相應處分。
領導班子作出決定或者實施違紀違規行為的,除領導班子成員在違紀違規行為決定或者實施過程中明確提出異議的以外,與違紀違規行為同等對待。
第十四條壹人有兩種以上(含兩種)本規定規定的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幾種違紀違規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合並處罰;違紀違規行為之壹應當辭退的,應當辭退。
第十五條違紀違規行為同時違反本規定兩項以上(含兩項)規定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進行定性處理。
壹個條款規定的違紀要件,全部包含在另壹個條款規定的違紀要件中。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擴展數據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經理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主動交代本人違紀行為的;
(二)檢舉同案被告人或者其他人違紀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法所得或者賠償損失的;
(五)其他立功表現。
第十七條?違紀違規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但有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情形或者本規定另有規定的,可以由組織處理,免予處分。對違紀違規的管理人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壹)在紀律集中整頓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
(二)強迫或者指使他人違紀違規的;
(三)拒不退還違紀違法所得或者拒不賠償損失的;
(四)本規定另有規定的。
參考資料:
石油管道新聞-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管理人員違反紀律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