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想問這個問題,那首先您得看A申請的申請日、公開日,以及B申請的申請日。
比如A申請申請日1月1日,公開日5月1日,B申請申請日2月1日,則A是B的抵觸申請,抵觸申請只能用於評價新穎性,不能評價創造性,所以在此情況下,如果A申請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僅僅記載了壹種溯源方法,那它基本上很難評價B的新穎性,因為兩個申請的主題是不壹致的。從專利法規定可知,A不能評價B的創造性,
如果A申請日期同上,B申請日期6月1日,那A就是B的現有技術,它可以直接評價B的創造性,那基本可以肯定,B是難以授權的,因為不符合法22條3款。
當然了,抵觸申請的那種情況下,也存在壹點風險,由於兩個申請只是用途不同,A申請用於溯源,B申請用於防偽,審查員可能認定,用途限定並未隱含申請具有某種特定的結構和/或組成,A、B申請的技術方案實質相同,所以B沒有新穎性。這也是壹種可能性。當然如果想克服這種新穎性問題,那只能在B申請說明書加入與A申請說明書內容不同的實質性內容。然後通過後期修改克服新穎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