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合夥人的出資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出資是合夥企業的物質基礎。普通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普通合夥協議中合夥人的出資額和出資種類不壹定相同,但都必須按其價值折合成若幹財產份額。所以,無論如何投資,都要明確合夥人投資的方式、金額、期限。
非貨幣財產的,全體合夥人可以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價格,也可以協商確定。重要的是在簽訂合夥協議時必須明確各合夥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比例,以便在以後的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2.明確每個合作夥伴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①合夥事務的管理、表決和監督
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合夥人都有經營、投票和監督權。
(2)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權。
合夥人有權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分配利潤。利潤是否按照出資比例、精力投入、合夥事務管理責任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分配,即使全體合夥人默示同意,也應當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
(3)查閱書籍的權利。
合夥人有權查閱有關合夥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賬簿。
(4)退出權。
應當明確約定退夥的方式、債務的分擔、合夥財產的分割以及如何賠償其他合夥人因退夥而遭受的損失。
(2)合夥人的義務主要包括:
①全額出資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②分擔合夥企業的經營虧損和債務。
具體表現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比例、按合夥協議分擔經營虧損和債務的責任。為了避免以後互相推諉,應該盡量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
(三)離職後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合夥人退夥後的保密義務,合夥協議中的約定可以對全體合夥人產生約束力。
④競業禁止
合夥人不得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合夥人資格審查
合夥人資格審查應當包括合夥人的性格、能力、家庭情況、資產、大額外債等內容。合夥人為企業的,應當保存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伴侶是個人,應詳細記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和電話號碼。
此外,在審查合夥協議中合夥人的資格時,還應註意以下限制性條款: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二)普通合夥中,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是自然人的,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擔任;
(3)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需要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例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合夥人需要具備法律執業資格;
(4)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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