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威懾:權力的行使能使受影響的人感到恐懼和害怕,即通過權力的威懾作用,他人會在壹定程度上服從其控制。
2.依賴:權力的行使需要獲得被控制對象所依賴的物質或精神資源,如金錢、自由、地位、尊重等。,強化了權力的地位及其對被控制對象的影響。
3.政治:權力的行使往往與政治制度和權利保障有關,形成壹定的權力分配體系和秩序,紅線是由群體構成的統治層級。
4.前提條件:權力的行使需要壹定的前提條件,比如高官與自盜的區別。權力可以為組織的利益服務,也可以有相反的負面意義。
5.不對稱:權力的行使往往導致被控制者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或被擊敗,權力行使者的責任與受害的可能性不成正比。
6.暴力:權力的行使具有壹定程度的暴力性,即可以通過強制手段對被控制對象進行強制驅趕和懲罰,但過度的強制行使容易導致社會矛盾的加劇、對正義的忽視以及對公民權利和尊嚴的侵犯。
7.社會性:權力的行使不是孤立的行為,而是社會性的表現,涉及組織、機構、團體的行為和利益。在壹定程度上,權力的行使離不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8.權力的來源不是唯壹的:權力來源於多種因素,如法律、權威、組織和團體,權力的來源不是唯壹的。
9.傳遞性:權力不是壹成不變的,而是可以通過壹定的機制和規則傳承下來,並在特定的情境、權力體系和文化背景下繼續存在。
權力的危害
1.侵犯權利:指其他人、組織、機構等。通過各種手段侵犯個人或群體的合法權益,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權、勞動權、知識產權、隱私權等。
2.剝奪權利:指某些國家、組織或機構剝奪個人或群體的某些權利,如政治權利、教育權利、文化權利等。,通過強制措施和法律規定的手段。
3.權利扭曲:指個人或權力機關通過不正當手段、腐敗、地方保護主義等獲得的不公平權利。,以至於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不同階層的人所享有的權利是不公平的。
4.權利被誤解;是指社會或政府的管理層面對特定權利的錯誤傳遞或解讀,可能導致權利發展緩慢或對尚未獲得權利的群體的受保護權利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權利的傷害會給受害者帶來極大的困擾和不公平的待遇,甚至可能造成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此,我們需要加強對權利的保護和維護,建立關於權利的法律制度,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公民的個體主體性和自我保護能力,營造公正的社會氛圍,使權利在現代社會得到充分的承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