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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知商品有瑕疵的情況下,仍然購買該商品並主張懲罰性賠償,針對這種行為,法院是否予以支持?近日,招遠法院審理了這樣壹起案件。
大學生孫某,3月10日從某酒行花14328元購買了六箱金箔酒,在購買及開票的過程中拍攝視頻,並委托律師處理該買賣合同糾紛。
孫某在對該酒有高度認知度情況下,向王某指認該酒,在王某購買5瓶後,孫某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4月1日,孫某以“食品生產者不得采購使用金銀箔粉生產加工食品”規定。起訴經營者和生產者,要求退還14328元並要求10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作為大學生,壹次性購買6箱金箔酒,要求十倍賠償,不屬於正常的生活消費行為。與王某某合謀購買金箔酒並,通過投訴牟利,為非正常消費者。酒行出售金箔酒的行為,違反了公***秩序,雙方買賣金箔酒的合同無效,孫某要求被告酒行返還貨款14328元,依法予以支持,孫某應返還購買的金箔酒,駁回孫某其他訴訟請求。
圖片來源:陜西網白鹿視頻截圖
招遠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焦點有二:
壹是孫某是否為正常消費者。
二是酒行的銷售行為及某酒業公司的生產行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損失賠償及十倍賠償構成要件,孫某訴請要求返還貨款及承擔十倍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
招遠法院認為,孫某作為某高校大壹學生,壹次性購買6箱金箔酒且全程視頻保留證據,並於購買次日立即委托律師通過訴訟要求十倍賠償,其行為不屬於正常的生活消費行為,違背了民事活動的誠信原則。此外,孫某在已經委托律師、對涉案酒品具有較高的認知度和謹慎度情況下,仍與市民王某合謀購買金箔酒並通過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直至訴訟來牟利,原告為非正常消費者。
圖片來源:陜西網白鹿視頻截圖
同時,對金箔酒是否具有食品安全危害的問題,應當堅持實質判斷標準,涉案金箔酒在該《通知》發布之前生產,孫某沒有證據證明金箔酒有實質性危害,其從酒行取得發票的當天即委托律師處理買賣合同糾紛,且事後在已確定訴訟的情況下又與他人壹起購買涉案金箔酒,故孫某購買案涉商品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十倍賠償,其對該商品的標準、規格及自己購買行為的目的和性質等情況具有完全的認知。
孫某的消費利益及消費安全並未受到損害或危害,不能認定某酒業公司的生產行為及酒行的銷售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消費權益,故對其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在《通知》發布後,酒行出售給孫某金箔酒的行為,違反了公***秩序,雙方買賣金箔酒的合同無效,孫某要求被告酒行返還貨款14328元,依法予以支持,孫某應返還購買被告某酒行的金箔酒。某酒業公司作為案涉金箔酒的生產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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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招遠法院判決被告酒行返還孫某貨款14328元,被告山東某酒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孫某返還被告山東某酒業有限公司金箔酒6箱,駁回孫某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後孫某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壹審判決現已生效。
法院認為,“知假買假”是指行為人在知曉某商品具備特定瑕疵的情況下,仍購買該商品,並以購買的商品存在瑕疵為由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張賠償的行為。
本案涉案標的“金箔酒”並不屬於傳統意義上的“假”商品,而是曾經屬於具有合法許可手續的產品,有完整的產品標識、食品生產許可及合格證,只是2022年1月29日之後行政機關對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進行了規制,這並不意味著新的行政法規施行後該產品當然存在危險。重金屬超標構成食品安全不達標或者食品具有缺陷,《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不得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屬等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應舉證證明本涉案酒品所添加的金箔是否超出食品安全標準,是否對人體構成傷害。
據介紹,對於“知假買假”行為的性質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招遠法院微信號、陜西網白鹿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