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印發《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進壹步明確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管轄,收集、調取證據的效力,如何認定侵犯著作權罪中“以營利為目的”等問題。公司以營利為目的,設立公司的目的及公司的運作,都是為了謀求經濟利益。為此,公司必須連續不斷地從事某種經濟活動,如商品生產、交換或提供某種服務。公司法中公司的營利性特征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公司立法所確認,從而成為公司的基本特征。意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壹千人以上的;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前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壹半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一篇:如何防止截圖和錄屏?防止捕獲PDF、視頻和網頁圖片。下一篇:如何註冊農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