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依法監督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行政訴訟案件,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解決,保障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第三條人民檢察院通過提出抗訴和檢察建議,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四條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依法全面審查,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第五條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做到繁簡分離,繁簡從快。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智慧,可以就重大、疑難、復雜的問題咨詢專家或者組織專家論證,聽取其意見和建議。第六條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綜合運用監督糾錯、公開審理、釋明說理、司法協助等手段,對行政爭議進行實質性解決。第七條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受理、辦理和管理,由負責申訴起訴、行政起訴和案件管理的部門分別承擔,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案件,由主管行政檢察工作的部門辦理,適用本規則的規定。第八條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公訴人、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應當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工作。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辦案中的其他事項,可以由檢察長本人決定,也可以由檢察官決定。

本規則明確規定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重大辦案事項的,從其規定;本細則沒有明確規定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制定相關規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以人民檢察院名義發布的法律文書,由檢察長簽發;檢察長可以授權檢察官簽發屬於檢察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重大、疑難、復雜或者有社會影響的案件應當向檢察長報告。第九條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由壹名檢察官或者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的辦案組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案件由檢察官辦案組辦理的,檢察長應當指定壹名檢察官擔任主審檢察官,組織、指揮辦案組辦理案件。

檢察官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助理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警察、檢察技術人員等檢察輔助人員。輔助檢察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輔助檢察事務。第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行政訴訟監督工作。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的,有權責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統壹召集本轄區檢察人員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召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被傳喚的檢察官可以代表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履行相關檢察職責。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或者其他與行政訴訟監督有關的問題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可以按照規定列席會議。第十二條檢察官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客觀公正,自覺接受監督。

檢察人員不得違反規定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

檢察人員收受賄賂、徇私枉法等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檢察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全面、真實、及時記錄和報告過問或者幹預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等重大事項的行為。

  • 上一篇:2023年株洲人工智能職業學校招生簡章收費標準公辦還是民辦電話
  • 下一篇:tiamat人工智能下載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