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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和財產的區別

1、含義不同

人壽保險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是人身保險的壹種,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且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或者利益作為保險標,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2、經營範圍不同

人壽保險可以經營的範圍除保障人的疾病、健康外還包括壹些投資分外保險等,同時可以為財產險公司代理財產險業務;

財產保險可以經營機動車輛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等,還可以經營短期意外險和健康險,同時可以產銷團。

擴展資料:

投保後的註意事項

1、妥善保存各種保險憑證,並向單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盡快將保險單復印壹份交單位有關人員或家人保存,同時,保險單、保費發票及各種保險憑證,應存放在安全可靠處。

2、保戶有義務保護好保險財產安全。《保險法》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投保後,保護對自身財產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按時續交保費。《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投保人壹定要清楚保險合同中關於交付保險費和保險合同生效之間關系的規定。

4、保險對象變化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保險法》第52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這便於保險公司及時辦理批改手續。否則,因保險對象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拒賠。

5、保單內容變更,需申請批改合同內容。《保險法》第20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如被保險人可就保險期限、財產使用性質、保險人、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進行調整,並可追加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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