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行政裁決不服怎麽辦?
當事人對行政裁決有異議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行政復議期間,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後就無法申請行政復議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什麽是行政復議程序?
1,應用
申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接受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本機關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3.試驗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但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意見。
4.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三、什麽是行政訴訟程序?
1,起訴
行政訴訟遵循不起訴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接受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試驗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統稱為裁定和判決)
裁定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在判決執行過程中,就程序問題或某些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判決是法院為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作出的決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它與行政機關的活動密切相關。這時候就要註意相關行政行為的規定,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如果遇到違法的行政行為,要及時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