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完善訴訟監督工作機制。將訴訟監督工作方式和程序細化,便於實踐操作。訴訟監督權力主要是壹項程序性權力,因此對於訴訟監督工作自身的程序必須明確並且具有可操作性。建議立法機關在深入調研和司法實踐的基礎上通過法律對訴訟監督的程序作出明確規定。重點圍繞容易發生執法不規範問題的關鍵崗位和關鍵環節,嚴格流程管理和過程控制,加強訴訟監督的規範化和制度化,健全權責明確、程序嚴密、監督有效的執法工作機制。
(二)強化訴訟監督意識。如果沒有壹批高素質的檢察幹警,沒有壹支訴訟監督意識強的檢察隊伍,就不能適應檢察事業發展的需要,更不能擔負起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歷史重任,因此,要切實提高檢察幹警素質,才能強化訴訟監督意識。要堅持把增強監督質量效果作為加強和改進訴訟監督工作的切入點和著力點,增強質量效果意識,嚴格監督標準和程序。提出刑事和民事行政抗訴,既要依法、堅決,又要慎重、搞準;對把握不大或者監督以後效果不好的案件,不輕易啟動監督程序;對拿準的已經啟動的監督事項,加強偵捕訴銜接配合,綜合運用各種監督手段,跟蹤監督,壹盯到底,務求實效。
(三)營造良好的訴訟監督環境。進壹步增強工作主動性,自覺把訴訟監督工作置於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之下,及時報告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事項,緊緊依靠黨委、人大的支持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排除監督中的阻力和幹擾。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執法司法機關的溝通聯系,***同開展調研,統壹執法尺度,促進嚴格執法和公正執法。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活動,擴大檢察機關訴訟監督工作的影響力和滲透力。
(四)擴展案件線索來源渠道。針對民行案件案源少的問題,主動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各執法單位檢查監督執法情況。同時加強宣傳,積極宣傳檢察職能,尤其是民行監督職能,擴寬民行申訴案件的來源渠道。在相關社區街道、鄉鎮聘請的檢察聯絡員,定期主動聯系,適時了解相關情況,最大範圍擴大民行案源。對民行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及取得的成效應註重收集和整理,適時進行宣傳和報道,讓更多的群眾了解民行工作,支持民行工作。
(五)對刑罰變更執行實現同步監督。加強檢察機關對有關機關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變更執行活動全過程進行的監督,包括對罪犯的計分考核和執行機關的內部討論(即事前)、執行機關的材料申報和裁決機關的裁決過程(即事中)以及裁決機關的裁決結果(即事後)等進行監督,這樣可以有效阻斷不應變更刑罰執行的案件進入後續程序,扭轉檢察機關不能及時審查刑罰變更執行裁決的被動局面。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