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有下列嚴重疾病之壹,久治不愈,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屬於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範圍:
壹、嚴重傳染病。
二、反復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但有嚴重暴力行為或傾向,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除外。
三、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四、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五、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六、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七、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
八、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合並重要臟器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九、嚴重血液系統疾病。
十、嚴重臟器損傷和術後並發癥,遺有嚴重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十壹、各種嚴重骨、關節疾病及損傷。
十二、五官傷、病後,出現嚴重的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十三、周圍血管病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患肢有嚴重肌肉萎縮或幹、濕性壞疽。
十四、非臨床治愈期的各種惡性腫瘤。
十五、暫時難以確定性質的腫瘤,嚴重影響機體功能而不能進行徹底治療,身體狀況進行性惡化,有嚴重後遺癥。
十六、結締組織疾病及其他風濕性疾病造成兩個以上臟器嚴重功能障礙或單個臟器功能障礙失代償,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十七、寄生蟲侵犯腦、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組織,造成繼發性損害,伴有嚴重功能障礙者,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十八、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的以下職業病:塵肺病伴嚴重呼吸功能障礙、職業中毒伴有重要臟器功能障礙、其他職業病並有癱瘓、中度智能障礙、雙眼矯正視力<0.1、嚴重血液系統疾病、嚴重精神障礙等。
十九、年齡在六十五周歲以上同時患有兩種以上嚴重疾病,其中壹種病情必須接近上述壹項或幾項疾病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