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如果檢察院對本案不提起公訴,妳可以行使自訴權。準備好證據,到法院起訴兩人,但只要求經濟賠償。如果證據充分,法院可以在主犯缺席的情況下作出缺席判決。然後進入執行程序,如果對方家庭(對方是家庭成員的主要勞動力,有自己的收入)不願意支付賠償金,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這些都是理論上的東西。現實中,妳要關註的是妳自己的損失,以及妳能消耗的能量。如果損失不大,我建議還是直接和對方或者對方家人協商賠償比較好。妳手裏有證據,對方犯了刑法。妳可以這樣說:賠償必要的損失後,原諒對方,可以寫協議不追究。對方會自己衡量。其實破案的目的就是經濟賠償。就算對方坐牢了也拿不到錢有什麽用?當然,除非妳們只想把對方送進監獄。但是,警察要找人是壹件朦朧的事情。
法律依據: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民法字第23號[1998])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2)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刑法第245條規定);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規定);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5.遺棄罪(刑法第261條規定);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